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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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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覆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相关政策总结如下。增值...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覆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相关政策总结如下。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暂时免除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的通知税[2013]52号)
2013年8月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增值税;
√对每月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营业税。
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税澄清文件编号。52 (2013)
√财税[2013]52号文“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根据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暂免增值税或营业税。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平方根业务或企业单位,从事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每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季度税6万元),暂停征收增值税,每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季度税6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税发[2014]71号)
2010年1月至12月31日
√每月销售额2万元(含资金)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税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提示:
√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期限,财税(2014)71号文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有期限,但在税务术语中没有“暂免”一词。这意味着,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可能会进一步调整或规范。
√上述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分类。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小型薄利型企业,只要符合《财税单证no. 3》规定的条件即可。(2013) 52号文、财税(2014)71号文。
相关税收及附加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般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也一般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节[2013]88号),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季度纳税6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纳税。
财政部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收入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税[2014]34号)
201年1日至2012年31日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型、低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元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低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号23号)
●无论是审计征收还是核查征收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薄利多销企业可享受从预收流程开始的优惠政策,并在最终结算中统一处理。详情如下:
采用审计征收的小利(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企业
√按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小型、低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上年季度(月)平均应纳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预缴小型、低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固定税率征收小型薄利型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且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按小型、低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新型小微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减半征税政策预缴;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税[2011]105)
自201年以来,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标识按文件编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信部合资企业300家(2011年)。
免除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会计核算[2013]24号)
√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确认为应纳税额。符合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将应纳增值税转移至当期营业外收入。
√对符合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
√本规定实施前,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会有追溯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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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在宁波市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减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各区县(市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免税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13号),现就宁波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减税、免税政策通知如下事项:
1.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减按50税率计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已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合并享受优惠政策。
四、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 小型低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扣除25元应纳税所得额,按20元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除50元应纳税所得额,按20元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低利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亿元和5000万元。
6. 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并符合条件的,可扣除投资金额的7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科技创业标准,将从业人员、总资产、年销售收入的上限分别提高到3亿元、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增强政治立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主导的全球税收政策决策,充分认识到小微企业普遍减税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保障政府各方面工作政策在执行时是有效的。要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税收服务,便利办税,保障小微企业享受减税降费优惠,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分析政策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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