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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0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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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外国公司
有限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类外资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可以按外汇汇率结算)。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可按汇率换算为外币)。
最低的标准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两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
一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照《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办法也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甲、乙双方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注册资本≤50万美元/年
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年
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期限为2年
300万年美国人民币<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期3年
低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1000万美元,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情况的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营各方(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甲、乙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出资,必须以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实物为合营企业所有,不得有任何担保物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人应当出具有效的所有权证明和处分权。
第三条合营各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设备和其他财产或其他非合营企业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或合营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作为其出资的担保。
第四条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载明出资期限,并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合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出资单,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的。
合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额的,甲、乙双方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付。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未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合营企业视为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交回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第一期出资缴清后,合营各方未出资或超过合营合同规定期限三个月内未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出资。
合营企业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其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注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清算债权债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合营企业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或足额缴付出资,即为违约。守约方应在一个月内要求违约方支付或足额支付其出资额。逾期仍未付款的,视为违约方放弃了合营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应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另一家合营企业批准,承担违约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额而给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
前款违约方已按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缴纳部分出资的,合营企业应当清缴该部分出资。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重新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准许证注销后,合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或任何一方不遵守合营规定的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应缴的出资额。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足额缴纳投资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执行本规定须取得合营企业营业执照,如甲、乙双方未约定其在合营企业投资合同期限内,而逾期未付款的,甲、乙双方应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有关合营企业出资期限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许可,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合资双方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出资的期限付款,不能在两个月内缴纳出资,从而使合资企业无法准备建设或无法开业六个月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批准证书的合资企业。准许证注销后,合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额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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