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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集团
2022-07-13 15: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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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宁波)政策解读: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许可及SCR保管事宜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及《公司须备存重要控...
(宁波)政策解读: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许可及SCR保管事宜
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及《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规定于2018年3月1日生效。注意!!!这两项新规涉及所有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以及所有拥有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企业和个人。
从“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没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将不再可能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从香港公司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未能维护“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他们也将面临处罚。此外,如果香港公司是通过代理人注册的,那么代理人也属于我们上面提到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执照”,那么您的香港公司可能会被处以高额罚款,公司可能会被停业。
和顺嘉德永集团已顺利通过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现已获发三张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分别隶属于集团:
1 .好顺佳德永商务(中国)有限公司 TC001160
2.好顺佳德永投资有限公司 TC001060
3.好顺佳德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TC001056
好顺佳德永集团旨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合法合规的企业服务。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指引》,自2018年3月1日起,任何人无照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行为。一经定罪,他可被罚款 100,000 美元及监禁六个月。
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是指任何人以业务形式在香港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a) 设立公司或其他法人;
(乙)作为或安排另一人作为——
法团的董事或秘书;
合伙中的合伙人;或者
就其他公司而言,类似的职位或职位;
(c) 提供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的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通信或行政地址;
(d) 采取行动或安排他人采取行动——
?明示信托或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或者
?该人的名义股东,如果该人是公司并且其证券在认可股票市场上市,则该人除外。
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新发牌制度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任何人如在香港经营或拟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申请.申请执照。此外,有关公司须识别及更新实益拥有人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亦于同日实施。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函第 1/2018 号及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函第 2/2018 号。
因此,由 2018 年 3 月 1 日起,任何人无牌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和顺嘉德永集团已获得集团旗下“和顺嘉德永商业(中国)有限公司TC001160”和“和顺嘉德永投资有限公司TC001060”三张信托或公司服务商牌照。 “好顺佳德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TC001056”旨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合法合规的企业服务。
未能执行 SCR 保存的后果
根据新条例,所有香港公司都有责任备存「重要控制人名册」。面临以下处罚:
1.定罪:不履行责任是刑事犯罪
2.罚款:公司及其各负责人将受到处罚罚款最高港币 25,000 元及额外罚款港币 700 元/天。如填写的资料不实,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以港币30万元及最高2年有期徒刑。
3. 其他影响: SCR 文件仅供香港执法机构和重要控制者本人使用。九个执法机构包括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入境事务处为例,如果你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一家香港公司,并且你是条例项下的重要控制人而没有任何登记申报,入境事务处有权禁止你进入香港。
在香港无牌经营的后果
《反洗钱条例》第 53F(1)条规定,任何人无牌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 10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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