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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14: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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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今天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关于放宽浙江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政府...
今天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关于放宽浙江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条例》共14条,规定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义、应遵循的原则、放宽登记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据了解,《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咨询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要求,与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广泛协商基础上调研起草。报告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条例》对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制度、实行“一证多办”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个地址”和“一个许可证的多个地址”。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登记。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企业居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营业场所)。根据投诉举报,公司登记住所(经营地)与实际问题不符,违法、虚假申报住所(经营地)的,依法及时处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作出具体解释:
——实施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申报制度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创造便利登记制度的大方向是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轮改革的目标,《规定》将住所(经营场所)定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管辖和送达法律文书。改革现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方式,实行地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提交写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实行独立、如实申报。
《条例》对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实行分开登记的办法。两地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的登记条件按照《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单位和个人使用违法行为申请登记。建筑作为住宅(商业场所)。对应当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擅自使用违章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咨询、建设、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防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和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放宽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
企业登记和准入制度改革既要顺应社会呼声降低创业成本,又要顺应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因此,放宽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既要遵循便于登记,又要规范有序的原则;咨询和法律;
考虑到我省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条例》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提高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提高登记门槛,增加创业成本。地方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协商明确部门的权责,做到权责对等,权必有责。营业场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实施一证多地等措施,充分释放站点资源
为降低创业成本,《条例》除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改为申报制外,还采取多项措施释放存量网站资源,继续落实“多地一证”和“一地多证”政策;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商务秘书公司实施。托管,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鼓励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的法律咨询和申报
申请人在选择营业住所(营业场所)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于施工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要求,依法不得将违章建筑、危房用作企业住所(营业场所)。 《条例》将住宅登记为住宅(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按照邻里和谐、居民安全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和当地发布的放宽登记条件的细则居住地(营业地),在收购利害关系方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的有特别规定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作为企业住所(营业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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