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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1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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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市(区)卫生局、工商局:现将《常州市经营性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
市(区)卫生局、工商局:现将《常州市经营性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医疗机构的登记,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从医疗服务中取得的收入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批准注册。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种:2 .独资、合伙;3 .国有和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设立的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经营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二)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尽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四)持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到税务、物价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申请选择不同类型的组织。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时,医疗机构应当注明拟设立医疗机构的企业类型或者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以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城镇个体诊所,可以申请办理个体营业登记。第九条为防止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混淆,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申请人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凭《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向同级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审查后,由工商部门准予核准,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审批,经工商部门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名称注册不予核准,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机构可以制作匾额,并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名称进行公示。第十条各类经营性医疗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工商注册类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申请注册的资本数额应当与实际资本相符。医疗机构应当持《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将出资金额全额存入拟设立医疗机构的银行临时账户,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作为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第十一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章程,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一)宗旨(二)名称和地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本数额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组织机构和职权(七)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职权(八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十)第十二条企业名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的经营者)、主体、地点、注册资本等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容一致。第十三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凭营业执照申请刻章、开户,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材料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账号和印章复印件报送登记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变更与撤销第十四条以营利、非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确定性质后,要求变更的,应当向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分类性质,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执业许可证上变更。第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执业登记。(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资产进行清算审计,并按规定处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三)工商部门上门办理工商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经营性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尽快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经营性医疗机构不得出借、出售、租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的门诊部、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法人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章程的规定。第十九条经营性医疗机构的注销,应当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再凭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条经营性医疗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场所、名称、法人、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性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的医疗、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的医疗、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工商部门法律、法规的,依照工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医疗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骗取登记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卫生局和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工商登记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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