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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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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有业务能力的公民。二、处理材料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向登记机关申...
一、办理条件
有业务能力的公民。
二、处理材料
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和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①由经营者签字的《个体工商户姓名预先核准申请表》; ②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可以加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字号可以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不能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的内容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是“工厂”。 、“店”、“馆”、“部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4.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说明,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企业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为其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营业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村、街道的门牌号。
三。处理程序
在线处理程序
该事项网上办理程序如下:(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业务部( )或登录广州*省**办事处潮安分公司( )
申请; (新用户需注册登录;注册用户需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确认身份,上传电子资料。)
2、登记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申请人条件合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所有材料和相关要求将在修改后重新提交。 (如果退货次数为3次,则需要重新发送申请。)
3、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在系统中上传申请材料,向注册窗口提交《企业网上申请()注册预审通知书》,办理相关注册事宜。
窗口处理过程
本事项窗口处理流程如下:(承诺处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1.申请人在登记窗口直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在5日内口头或电话告知。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出具《拒收通知书》。
3、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或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当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四、申请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费用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1991)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批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命名为“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同级行政区划。
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姓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业务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一起申请。
登记机关不收取名称预先核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登记的项目的国务院规定,公司名称应当在报批前办理前置审批。 ,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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