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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5: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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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一)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一、办理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粮食、水果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有晒场和种子库; (二)必须有与树种生产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事种子、果实有性生殖生产的,必须有种子烘干、风选、选种机等生产设备,以及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串、天平、天平等必要的种子。冰箱。检验仪器设备; (三)生产、检验、加工、储存等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林种相关专业同等技术水平。
二、处理材料
注明经营者、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
真实、合法、内容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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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您应该提供。其中,从事粮食、水果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和照片。
从事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汕头市网上服务大厅龙湖分公司( )注册开立个人账户,提出报检申请,上传电子资料。
2、验收:验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受理人员审核后正式受理申请。现场和网上的电子资料。
3、获取处理结果: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取证窗口获取处理结果。
四、监督检查配合: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情况;具体责任为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每次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窗口处理过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汕头市龙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接受并发出“拒绝通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后退回受理。
3、获取处理结果: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取证窗口获取处理结果。
四、监督检查配合: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情况;具体责任为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每次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4、加工地点
龙湖区珠江大厦
5.处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加工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
七。费用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
第三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和林业局。
符合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给。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无需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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