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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4:52:59
2070
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有限责...
一、办理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超过50人;全体股东认缴的规定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2.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并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缴股本总额;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发行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票的发行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以募集资金方式设立,并经成立大会批准;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处理材料
加盖公司印章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席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程序
在线程序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格并提交电子资料,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递交纸质文件或邮寄快件并受理,出具《通知书》。验收”;填写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在5日内通过网上报名登记大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于这个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窗口处理程序
1.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出具《录取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口头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在5日内致电申请人。 ,并发出“拒绝通知”。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于这个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四、加工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黄庄大道西10号1号楼
五、处理时限
5(日语)
6、经办机构
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手续费
免费
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条例 (20)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三条 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公司,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并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同时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1986)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商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
第七条 中外合作方协商同意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和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申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经营,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时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多的注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十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参加合伙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日期。 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一方未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合营各方协商解决的,可以解除合同。经批准,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报告。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就变更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作出决定。 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其资产、债权和债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中外合作伙伴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日内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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