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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4: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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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分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二、处理材料
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印章。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以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使用证明;购房合同和房屋买卖许可证;没有上述文件的,可以使用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财产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用房地产的,使用证明为军用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挂牌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建商业用房、“一地多照”、“一证多地”等条件作出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被关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大厅填写业务表并提交电子资料,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通知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纸质文件或邮寄快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填写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过网上报名登记大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出“拒绝通知”。
3、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于这个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在登记窗口直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在5日内口头或电话告知。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出具《拒收通知书》。
3、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于这个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4. 位置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风信大厦9楼
5. 处理时间
3(工作日)\n
六。机构
市工商局
七。费用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三条 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公司,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批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申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并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同时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1986)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商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工业法 (2000)
第七条 中外合作方协商同意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税务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申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经营,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第十二条 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合伙企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日期。 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一方未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合营各方协商解决的,可以解除合同。经批准,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报告。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就变更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作出决定。 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原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其资产、债权和债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中外合作伙伴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日内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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