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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09: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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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1、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1、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 3、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5. 非公司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
二、处理材料
原来的
原来的
原来的
原来的
复印件,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来的
原来的
代理人/经理收到复印件时,应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到一份副本,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原来的
核对原件,收到复印件后,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到一份,加盖机构公章,由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到复印件时,由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大厅填写业务表并提交电子资料,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将在网上填写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通过网上登记登记大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通知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接受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营业执照》,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当场领取;许可不予核准的,将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手续
一、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窗口受理本行政许可申请,并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的人当场更正,更正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公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完整的申请材料是指《商事登记提交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件规范》中申请人要求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备案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营业执照》,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当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四。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A3栋一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费用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第86号)(2017)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经主管部门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视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将主管机关变更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7)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搬迁,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017)
第五条 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批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7)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方式的变更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017)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申请办理商事主体的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注销的登记;
(二)股权质押登记;
(三)备案;
(四)补发、补发、增发、减发许可证业务;
(五)搬迁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7)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予以公告。本条例所称商业主体,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改)(2017)
第三十八条因分立、合并而留用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设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改)(2017)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际资本金高于原登记资本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以上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爬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时,应重新审查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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