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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0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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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1、车辆: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符合油耗标准的运输车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 1、车辆: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符合油耗标准的运输车辆; 2、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3、管理: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及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员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常规会议系统、安全培训教育学习系统、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系统、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处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原件。
提供纸质复印件,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供纸质复印件,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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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原件。
提供纸质复印件,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登录“广东网上办-珠海分公司”。
2.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3. 接受
窗口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补正、更正。逾期不改正的,文件将被退回。
4. 回顾
管理机构对新设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5。赞同
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的,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处理过程
一、申请请
申请人现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验收
窗口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天。逾期不改正的,一律退回。
3. 回顾
管理机构对新设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书”。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4、加工地点
香洲区洪山路230号市政局一楼
5.处理时限
9(天)
6、经办机构
市交通局
7. 手续费
免费
8.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20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正)(2017)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车辆的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的驾驶人的驾驶证、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和车站管理规定》(20交通部修订的第 35 号命令 (2017)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其业务经营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一、车辆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一)从事大件运输的,应当有适合大件运输的超重型车辆组;
(二)从事冷藏保鲜、罐箱等特殊用途运输的,应当有与所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集装箱、设备和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 集装箱运输时,车辆还应有固定集装箱装置的转锁。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司机:
1.取得与驾驶车辆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货运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及装载仓储等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 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规定的许可项目。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的经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公路货运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明确许可事项。 10天内获得许可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不批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发给申请人《不予批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正)(2017年)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应当向设立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货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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