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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09: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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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珠海贺州新区筹建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
——一——珠海贺州新区筹建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总部企业推进 为发展高质量发展,增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市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珠海贺州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合伙企业、非法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中,金融总部经济企业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部门或区财政局认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贺州新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公历 31 号)。总额。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制定扶持计划,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 2 -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条件 新入驻企业第一年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区总部经济企业,第二年,以后年度按本条第2项进行审查;股份制企业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区总部经济企业进行认定或者审查。 1、新落户直接认定区总部经济企业。新入驻的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经济企业。结算年。 (1)《财富》世界500强是指上一年度《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制的子公司。 (2)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优质公司。 (三)大型中央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自身或者其直接控制的子公司。 (四)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民营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500强。 2.根据当地经济贡献确定区域总部经济企业。企业在整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在50万元以上(含)。第六条 企业承诺自被认定为贺州新区总部经济企业之日起5年内不变更贺州新区注册地和纳税地。第七条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或公司部分股东已被列入国家人才、千人计划、国家领导人、省市科技进步奖、经济区 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以“一企一策”的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第八条 下列地区总部经济企业申报认定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1、区内国有企业; 2.占用贺州新区辖区内土地资源或享有岛港、码头、航道等政府专属资源的企业。 3、与贺州新区(含万山区、保税区)签订《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处于评估期,尚未达到全部应完成指标的项目4、与贺州新区(含万山区、保税区)签订投资协议或其他同类文件的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强度等指标存在差异,以及评估期间的产出强度。 5、协助项目方完成本条第3项或第4项的相关评估指引目标企业; 6.申报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含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新入驻企业的扶持。 2021年8月1日以后新引进或-4家注册企业,并成功认定为区域总部经济企业,自落户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当地经济贡献60分扶持,第二年扶持后续年份参照现有企业予以支持。第十条 对现有企业的支持。对2021年8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经认定或审核的区总部经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达50万元,按其地方经济贡献50元给予扶持元。区总部经济企业在区内新设企业后停止或转移原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作为新企业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重新注册的,由指现有企业。第十一条 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对经认定或审核的区总部经济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享受区人才扶持政策,具体扶持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经认定或复核的区部经济企业,年个人所得税占年纳税总额80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扶持,不得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支持。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补贴。我区鼓励企业进驻本区。区总部经济企业或其关联方不占用我区土地资源,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按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给予补助。上限为100万元,连续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已领取的补助金予以退还。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商业主体,按照“一五企业一策”核准的奖励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执行。第四章基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基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贺州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申请表(原件); 2、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提供珠海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或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承诺书(原件); 7、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我区要求的身份证明条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承兑与兑付流程: 1、发布资金申报公告。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向外界发布了资本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3、业务部初审。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后,区科创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 4、企业名单公示。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根据业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支持的总部经济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提请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或投诉,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区管委会批准。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业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议通过总部支持的经济企业名单。 6. 资金拨付。经审核批准的总部经济扶持企业名单,由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同级各项财政支持和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对新入驻企业的支持、对存量企业的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的支持、办公使用补助)和办公补助区总部经济企业每年收到的使用量。政策区级扶持资金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区同级扶持补助的同一申请项目,按照“高水平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扶持资金,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兑现上年度扶持资金。区域经济企业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含)的,可申请每半年度兑现扶持资金。第二十条 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各项扶持补助资金或者其他财务违法行为的,我区有权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回拨付的扶持补助资金。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及其七名股东对扶持补助资金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为区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注册地五年内变更注册地的企业,在变更当年取消本办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当年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经认定为区总部经济企业后,当地经济贡献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当年应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我区有权收回分配支持和补贴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度之日起实施,至年度之日止。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有所调整,这些措施也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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