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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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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一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一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水域和滩涂水产养殖业核发登记条例》10号、1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渔发[2002)第四条] 第5)条第(三)项第3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养殖场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2. 2.养殖场必须是当地政府规划的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域,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的有效文本; 2、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要求; 4、具有调节蓄水、泄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河流、湖泊等水域滩涂,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临时发放。 5、育种证;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农民,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二、处理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所有申请文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所有申请文件和材料均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收到原件。
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个人或单位:滩涂使用协议或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土地合同原件,并提供土地合同说明原件;
使用的滩涂界线图(提交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线图) 两份并按比例缩小至标准A3纸(42cm×)的界线图(比例尺需标记)一式三份;边界图要标注四点坐标、特征、图例和每个断点的坐标)(领取原件)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 应用。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佛山好顺佳分公司进行申请。 2. 接受。验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2个工作小时内1日内提交审前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予以受理。如申请人拒绝接受申请,将发出“拒绝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佛山市好顺佳区农业综监办综合服务窗口进行行政审批。 3. 审查。受理后,审稿人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稿决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查过程中,5个工作日内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 接收结果。申请人应当通过佛山市好顺佳区农业综监办的行政审批取证窗口或者按照约定的邮寄方式收到处理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申请人应向佛山市好顺佳区农业综监办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退回并接受。 3、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审核。 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相应证明;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 出结果.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农业综监办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领取处理结果。
特殊链接
四、加工地点
好顺佳区大良顺丰工业区农业大厦二楼农业局
五、处理时限
\ n17(工作日)
六。机构
佛山市好顺佳区农业局
七。费用
免费
八。法律基础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证书颁发登记办法》(2010)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到期后,水域、滩涂养殖权持有人继续利用国有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期限届满前60日,申请人应当持育种证书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准从事养殖的,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
第十二条 颁发养殖许可证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和区域养殖能力的要求,优先向以下地方渔业生产者发放:
(一)养殖水域、滩涂与村、乡(镇)相邻的;
(二)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渔业转为养殖的;
(三)养殖计划调整,安排其他养殖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规划水域利用,确定可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使用国家养殖规划确定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级发给养殖证,准许其使用水域、滩涂。水域和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颁发养殖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
第十一条 以国家计划确定水产养殖全民所有制在水域、滩涂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发给养殖证,准许其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合同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证书。育种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水产养殖证书,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质等。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证书颁发登记办法》(2010)
第三条、第三条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确认。正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和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养殖证记载的事项。
《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登记办法》(2010)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书面审查和现场验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申请,为期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证书颁发登记办法》(2010)
第七条、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下一级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上的项目记录在册: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不存在权属纠纷。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育种证记载的一切事项。
《关于水域和滩涂水产养殖发证登记工作》(2010年)
第九条、第九条依法移交国家机关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按照本章规定补发和登记。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证书颁发登记办法》(2010)
第十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应当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水产养殖生产,发证登记应当(一)水域、滩涂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施工单位明细。承包水域、滩涂、水域、滩涂合同等材料,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缔约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育种证书,并将育种证书载明的项目登记在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认证注册登记办法》(2010)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水域、滩涂,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水产养殖生产。承包人申请养殖许可证,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发给和登记: (一)水域、滩涂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填写养殖许可证申请表,送水申请表中的区域和滩涂。合同及其他材料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育种证书,育种证书载明的事项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证书登记办法》(2010)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育种权人的姓名、住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持原育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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