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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1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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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或者驾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二、处理...
一、办理条件
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或者驾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处理材料
检查原件后,将其退回并收到一份副本。
完整填写原件。
收到原件。
收到原件。
收到原件。
收到第三份原件。如原件遗失,请保留其他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收到原件。
收到原件。
原件审核通过后领取。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援车辆的需要。
属于需要为肢体残疾人安装操作性辅助器具。
收到原件。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登记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在网上服务大厅开立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服务大厅找到相应的事项,根据服务需要提交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如果同时需要纸质材料,可根据提示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至窗口。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在线出具电子版《回执回执》或《预收回执回执》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行政许可签发《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线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核对并打印《回执回执》或《录取回执》、《预收回执回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拒签通知》;如需在正式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部门将收到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决定并形成结果文件;不予批准的,将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5、取证: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询申请状态,并在窗口领取或邮寄申请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取号:申请人从队列中的叫号机获取处理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序号向窗口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出具《受理回执》)行政许可当场办理《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获得批准,将发出“不批准决定”。
5、取证:窗口完成,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结果。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4、加工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鹤城街道鹤翔路202号
5.处理时限
5(工作日)
6、代加工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七。费用
第 (1) 点?机动车临时牌照每张5元。
第 (2) 点?驾驶证每份费用15元。
第一个(第三个)点?申请机动车登记证的费用为10元/证。
八。法律基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照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2004)
第一(1)张临时机动车号牌每张5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照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2004)
第一(2)驾驶证费用为15元/份。
机动车登记条例(2010)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后申请登记。
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上牌;
(二)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自进口之日起2年内未申请登记的;
(三)申请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登记前,应当按照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机动车登记条例(2010)
第七条 注册申请: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六)车船税款缴纳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是海关进口的机动车,也不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提交。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号拓片,审核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和通过检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
第十条 批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接受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国家机动车产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的机动车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进行生产。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证书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
(二)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三)机动车出厂资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证件。
机动车登记条例(2010)
第九条无效
机动车登记条例(2010)
第五条 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登记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机动车驾驶证经营规范》(20)
第九条 机动车档案存放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转让、注销/转让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过户证明为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三份原件。原件遗失的,留存其他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者其他复印件一份并由登记审核岗位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六)车船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在,如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有纳税信息的,应当保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免税证明; (七)国产机动车应保留原资格证书。其中,机动车加装底盘的,还应当保留原底盘证书; (八)进口机动车或者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应当保留原进口证明。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特种机械存放进口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经国家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检验系统比对合格的,留存《国家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检验系统整改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应当保留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传真查询证明; (九)警车:《警车牌照核准表》原件;工程救援车辆,应当保留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十一)加装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应当留存加装辅助器具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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