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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1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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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天津养犬登记和养犬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都感到困惑,一直在咨询好顺佳。今天好顺佳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疑惑。天津市养犬登记及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
关于天津养犬登记和养犬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都感到困惑,一直在咨询好顺佳。今天好顺佳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疑惑。
天津市养犬登记及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管理,本办法是专门配制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养犬、养犬登记。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犬只登记和犬只登记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其住所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军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的养犬存放单位,以及来津养犬的境外人员,到市公安局养犬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域每户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一只。
个人养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单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位置单户明确;
(4)饲养的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和面对面,2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明。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品存放单位、重要存放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军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登记犬只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养犬的特殊工作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单位养犬申请;
(四) 单元平面图(应标明狗舍的具体位置);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养犬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地方公安机关批准证书。
养犬单位还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通知养犬人;有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拒收理由告知养犬人。
第八条 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持犬只免疫注射卡和管理服务机构将犬只带到市畜牧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所。费用收据。犬种鉴定及注射狂犬病疫苗、犬免疫证明。申请养犬人,凭畜牧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以及所养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获得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养犬证。
第九条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通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对病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注销原《天津市犬只登记证》。
第十条《天津犬业登记证每年登记一次,登记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时间、地点和要求。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年度登记。逾期未办理年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符合批准品种的犬只,由犬主携带犬只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点,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件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明。年度(取得犬类免疫证书的除外),证书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登记。
第十二条 市外环线以内、外环线外建成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其余为一般养犬管理区域。提高。
在全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养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全市四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综合管理区,养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元;武清、宝坻及三县区综合管理 区内管理服务费为养狗第一年150元,以后每年30元。
养犬单位按重点管理区域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寡妇和寡妇,年满60周岁,丧偶,不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同住,生活有困难的,提出减半管理服务费。第一年。 ,应当提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严重肢体残疾人饲养辅助犬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辅助犬鉴定证书》报市公安局批准。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犬主户籍变更的,犬主应当自户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犬只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到新居所派出所。犬种变更登记。
狗被买卖或者赠予他人的,狗主人应当自转让或者赠与之日起15日内,到狗的搬迁地派出所到天津市办理变更登记。犬只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手续。
养犬单位迁入养犬场所的,应当提前报市公安局重新登记。
第 15 条 1综合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移至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犬主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搬迁地机关。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犬主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天津市犬只繁育登记证须送交原登记地公安机关注销。仍需饲养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饲养登记手续。严禁保留已故犬只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不得使用已故犬只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饲养新犬。
禁止在综合管理区域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域登记犬只。
第十七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携带小型看门狗出门,必须携带《天津犬登记证》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不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年度登记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公安局
20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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