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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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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注册成功,实现企业未来的有序经营和发展,就必须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公司名称。这就要求企业家按照规定进行公司核名,天津也是如此。那么,创业者在天津注册公...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注册成功,实现企业未来的有序经营和发展,就必须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公司名称。这就要求企业家按照规定进行公司核名,天津也是如此。那么,创业者在天津注册公司核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如何进行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
1. 初步准备公司核名
这些准备包括:
(1)确定公司所属行业。主要是确定公司的行业类别,如:xx贸易公司、xx贸易公司、xx科技公司、xx教育培训机构。
(2)准备备选公司名称。备选公司名称的选择应符合核名称的要求,并按优先顺序排列。最好准备5个以上的名字。
(3)选择公司地址。这时就不需要提供具体的注册地址了,只需要提供一般的城区,比如天津武清区、天津虹桥区、天津滨海新区等等。
(四)确定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比例。在公司核名之前,创业者还需要提前确定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因为核名期间需要提交此类信息。
(5)提供一般业务范围。因为您需要确定公司名称是否与业务范围相匹配。
2. 公司核名的具体流程
目前,天津创业者注册公司进行工商核名,主要有两种方式进行:
(1)在线核心名称。操作步骤如下:百度搜索“天津市工商局”→进入网站,点击“企业注册”→点击“名称注册”→用账号直接登录,没有账号注册后再登录→登录后再点击“公司名称”→输入公司名称,查询重复次数→重复修改,如果没有重复,则通过→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如注册资本、股东、→等待审核→通过审核,打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线下核名。核名下线的步骤如下:准备核名材料→获得企业行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报送工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会发给办理人员《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会通知创业者修改。
以上就是一家在天津注册的公司关于公司核名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公司核名。在现实生活中,创业者在天津公司注册时,一定要掌握以上公司核名的相关事项,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名称的提前审批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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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名称不申请审批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注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注销未满1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与变更企业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线路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天津+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天津+好顺佳+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所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中文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名称中间使用“”字的,“”不能作为店名或者经营特征,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贸易术语的海关习惯,如贸易、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天津”或“天津”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列: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批准的大宗进出口货物企业;
(三)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作为行业资格用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有“中国”、“中国”、“全国”、“州”、“”字样的;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
(三)除行政区划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一)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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