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2-07-05 09:49:26
2548
内容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8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东丽区福佳龙便利店(国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酒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天津。决定。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金立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东丽区福佳龙便利店(国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酒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天津。决定。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金立下刑[2019]3号
甲方:天津东丽区福佳龙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92120110MA062J1604
住所(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武下街滨苑市场外东5、6号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13826528954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木北村
2019年5月24日,接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业有限公司和天津鹿太春酿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后,他们前往位于东丽区的天津福佳龙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4瓶陈年30年的“鲁台春”(52度,500ml/瓶)和2瓶“剑南春”(52,500ml/瓶)。上述6瓶酒经两家公司授权打假。现场认定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查获了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在同一天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
208年8月30日当事人转移便利店的同时,他接管了店里剩余的酒。其中,“鲁泰春”三款产品被两家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当场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年陈酿(52度,500ml/瓶)4瓶,“剑南春”(52度,500ml/瓶)2瓶,以上6瓶酒均未售出。 “鹿台春”30年陈酒(52度,500ml/瓶)售价85元/瓶,“剑南春”(52,500ml/瓶)售价398元/瓶,违法经营总额11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记录、现场照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业有限公司及天津鲁泰春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申报材料和产品鉴定证书;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经营金额计算说明。
当事人未作任何陈述或辩护。
销售酒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使用权:……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行为。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工具,违法营业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营业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没有违法营业额或者违法营业额低于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侵犯商标权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获得的d 自行向供应商说明。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三十年“鹿台春”酒(52度,500ml/瓶)4瓶,“剑南春”(52度,500ml/瓶)2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后罚款(没收)应于15日内上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自最终确定之日起的天数。银行天津分行及市财政指定的其他非税收入,由银行公共网点代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每日罚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并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22 日
上一篇:天津公司注册代办收费
下一篇:天津公司注册来千捷网络下拉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