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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1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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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31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案,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四项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机构秉承“处罚是最严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力”的理念...
31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案,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四项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机构秉承“处罚是最严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力”的理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快速严厉查处违法案件。现重点向社会曝光以下案例。
1. 青岛奥帆食品有限公司商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标签规定:食品案件通知青岛奥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为班轮在标签“产品名称”一栏中标注了“手工面”,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班轮是手工面的相关证据。经查,方卖的上述杭面不是手工杭面而是普通杭面。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标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段的第第一百二十五条(2)的规定,参照山东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5),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刑罚:1。(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
2. 李沧区秋华茶店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李沧区秋华茶店经营的“寿美”和“牡丹王”福丁白茶的标签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中含有促进疗效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适用规则(试行)》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牡丹王”foo应被没收鼎白茶2个,“寿美”福鼎白茶2个;(二)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4000元。
3.青岛绿林香茶业有限公司处理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青岛绿林香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私屋茶“白牡丹”(压茶)和“牡丹王”(压茶)标签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实施标准的发布日期,并且产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厂家或者其他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号。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的食品,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试行)“在第12条第(5)项中,对当事人作出下列处罚:没收牡丹王2枚(压茶);(二)没收违法所得3180元;罚款12000元人民币。
4. 李沧区福瑞香茶店涉嫌购货时不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一案:购货时当事人不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试行)》第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2 .没收24个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饼;罚款4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销售食品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以同一种商标在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一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为立即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礼品盒茶叶11盒;罚款1000元。
5. 青岛西财裕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化妆品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当事人青岛西财裕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6种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中,为了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处罚如下:(1)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950元;(3)罚款8850元。
6. 李沧市万达浮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不合格药品(炒紫枣仁)案:当事人李沧市万达浮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批号为1905001的中药饮片《炒紫枣仁》,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水质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的批复(食品药品管理法[2007]74号)》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酌处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5项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7. 青岛祥德久茶业有限公司操作手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例:青岛祥德久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寿美”白茶使用说明书涉及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功能。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段的第第一百二十五条(2),参照山东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刑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没收福鼎市鼎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寿梅”白茶2块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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