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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09: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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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青岛自贸区注册公司想了解详细政策,别着急,找宏业财税,一站式为您解决一、税收政策新注册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区级财力10万元及以上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税额高者逐案讨论(3...
青岛自贸区注册公司想了解详细政策,别着急,找宏业财税,一站式为您解决
一、税收政策
新注册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区级财力 10万元及以上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税额高者逐案讨论(300以上)
地方留存增值税50,企业收入20,印花税50
2.进出口企业:1美元1分2,海关相关费用除外
3、住房补贴:对总税额100万以上的企业,全年可申请3次租房补贴(保税区租房)
今天,我们在青岛自贸区推出了注册、代理记账、政府补助项目咨询服务。 2020年,我们愿助您事业腾飞。好生产,好发展。
青岛市近日印发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就推进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出17条措施,落实涉企事项清单、分类审批改革、政务服务专享、保障措施配套、准入不准经营”问题,打造自贸区青岛片区营商环境新高地。
企业相关事项清单
《方案》以中央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单(523项)和山东省级(12项)为依据,结合青岛市将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形成自贸区青岛片区“证照分离”改革项目清单。制定自贸区青岛片区管理机构权责清单,以权责清单作为政府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政务服务的依据,切实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有章可循。
分类审批改革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要求,采取“开门”方式,从取消审批、变更备案审批、落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改革企业营业执照事项。其中,国家层面直接取消13项,由核准转备案8项,并实施通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省级审批2项转备案,优化审批服务10项。 《方案》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一一明确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细化、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政府服务是独家的
《方案》提出,在自贸区青岛片区实行“就地办事、就地管理”、高效执行。一件事”、政务服务“好评与差评”、无需人工干预的“二次审批”、行政审批“五道程序”、自贸区企业个性化办理等“做”主题服务项目,推动口岸政务服务向前发展,打造自贸区政务服务“高端版”,形成“无处不在”、“不受干扰”的政务服务环境。
配套措施
《方案》提出升级建设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律支持等四大保障措施,实现工商登记与营业执照申请有效衔接,确保全方位、全链条运作 做好监管工作,将进一步放大改革措施的叠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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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注册的公司有补贴吗?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商联)
《青岛西海岸新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蓝色字
跟着我们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汇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就在这里。
具体内容如下
1
支持的对象
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清溪新管办发[2021]45号)规定,经新区认定并在申请年度通过审核确认并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的总部企业,区内国有企业除外。除现有总部企业只能申请企业发展和现有总部出资两项扶持外,新引进的注册或新入驻总部企业可申请本细则各项规定的扶持。规则。
2
支持标准
(一)登记结算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的,按1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综合贡献之年起三年内按30、30、40的比例兑现,不得高于三年来新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注册资本必须是区外资金,必须在新区注册后或搬入新区后缴纳。实际缴费后不可提取,只能用于与新区相关的经营活动。每个企业仅提供一次此支持。
(二)综合贡献
一、自认定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总部企业按三年内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给予100支持。这可以每年申请一次。
2、总部企业可在认定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起的第7年和第10年申请综合供款支持。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50。第4年至第9年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3) 办公及营业场所补贴
一、办公、营业用房建设补助。总部企业建设办公、商务用房,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自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区域。
2. 购买办公室和营业场所的补贴。在本区没有自有办公场所的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总部购买自用办公场所(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购买价格为20。按标准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
3. 租用办公室和营业场所的补贴。总部公司租赁办公、营业场所的,以缴纳社保并入驻新区的人数为准。人均出租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最高1000万元。
以上三项可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选择或组合。自公司申请之年起三年内,按照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给予补助。
(四)企业发展
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重点鼓励软件企业”、“山东100强”分别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首次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运营商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财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 “中国软件100强”以工信部公告“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为准; “山东100强”以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公示为准。
(五)股份本部的贡献
如在补贴实施期内实施总部企业政策,以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为基数,按照补贴标准给予50的扶持。申报年度增加。政策实施期间,每年可申请一次,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
(六)高级管理人才
自认定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总部企业应根据其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100的支持。以扶持资金的形式,分配企业自行套现。 “高级经理“成员”(新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除外)是指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个企业支持的对象不超过10个;新区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申请人数不得超过20人。名单由企业提供。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本政策实施细则所称“新引进登记或新搬迁安置”是指2021年8月21日(含)日以后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3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
4、出具上一年度公司年度报告;
5、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6、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收据;
7、如申请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需提供土地交易确认书及自有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付款证明、购房发票、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除上述文件材料外,除注明复印件外,初审时需提供原件供审核。申请材料所有项目的适用期限为上一全年。
(二)申请受理
1、企业申报。企业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招商负责单位(或镇街道)。
2.初审。招商负责单位(或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查验的原件应标明已审阅的原件),出具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单位;应当报送办公、营业用房补贴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审查。责任单位会同合作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政策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4、宣传。责任单位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在新区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责任单位报管委会研究批准;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意见,分派责任单位或地区按程序落实政策。责任单位应当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报区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4
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属实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惩戒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五年内取消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报请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申报总部企业资质,以虚假信息申请资金支持;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据、数据和确认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招商引资的单位(或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财务绩效考核。
5
其他相关规定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财政支持时,在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同时可享受,但不得超过其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本政策条款与新区及以上产业政策重复或相似时,按照“尽量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规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享受一案一议政策的企业,均需各投资促进责任单位或地区应当对总部企业进行评估或提出认可申请。
(四)在享受激励政策期间,总部企业如有减资等行为,必须及时向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镇报告,由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地镇应当报告有关情况。到区商务局重新评估重新计算享受相关政策。
(五)享受政策十年内,总部企业不得(转)租、出售获得补贴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贴,原支付的补贴资金归还按比例收回。因提高房地产利用效率,需要出售(转)租赁、出售房地产的,享受的补贴资金按比例返还。
(六)本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原《关于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清溪新冠办发[2018]35号) )须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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