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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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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不低于20辆,车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的商务办公空间、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次数。根据《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汽车租赁行业必须...
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不低于20辆,车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的商务办公空间、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次数。
根据《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汽车租赁行业必须具备下列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不少于20辆汽车,汽车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租赁车辆必须为新车或正在使用的一级技术车辆,并持有完整有效的驾驶证。
(2)必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营运资金。
(3)有固定的营业、办公场所,停车面积不得小于正常租赁车辆的投影面积。
(四)必要的经营机构中,分别有1名具有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附加信息:
第十三条办理汽车租赁业务,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省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汽车租赁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方名称、租赁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租赁期限、收费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双方违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的所有人必须与租赁汽车经营人的名称相同。非租赁经营人所有、未办理汽车租赁行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不得用于租赁。
青岛市人民政府——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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