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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1: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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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韩振如女士的通知,获悉韩...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韩振如女士的通知,获悉韩振如女士已出售了她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质押,有关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质押股东股份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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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有总数与各子项的总值不匹配,则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质押股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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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
1、本次股权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2、韩振如女士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还款能力。质押股份目前不存在清算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有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情况。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大厦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
本文证券时报
青岛东方大厦有限公司注册地
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简报
上市公司: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大厦
股票代码:00254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顺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邮寄地址:汝州市向阳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北角梅山街道办事处四楼404-1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约日期:2022年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股权变动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取得签署本报告书的必要授权和批准,其履行情况不违反或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章中的任何条款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充分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其他方式增减其持有的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四,本次股权变动以本报告所述信息为依据。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其他人被授权或授权提供未列入本报告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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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各加数之和与尾数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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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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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财务失信名单,也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持有东方大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份。
第三节 股权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股权变更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变动,主要是公司因自有资金需要自愿减持本公司股份,导致其在本公司持股比例有所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一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东方大厦股份的可能。如未来相关权益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
一、股权及持股变动方式
本次股权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方大厦86,661,234股,占东方大厦86,661,234股。股本的百分比。信息披露义务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详见2021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发布的《简单股权变动报告》。
1、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要,将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东方大厦10,000股,占东方大厦总股本的,持股比例下调至。
详见2022年1月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完成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
2、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要,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东方大厦10,000股股份,占东方大厦总股本的,持股比例降至 .
详见2022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股东关于减持公司股份1以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3、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要,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4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东方塔股份10,000股,占东方塔总股本的比例,持股比例为减少到。
详见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股东关于减持公司股份1以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4、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要,于2022年5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东方大厦10,000股,占东方大厦总股本的,持股比例下调至 .
注:如上表中的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有出入,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本次股权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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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限制性权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方大厦62,203,0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203,034股,质押29,5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0,000股,质押11,000,000股。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东方大厦股份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纠纷或司法冻结情况。
在第 5 节的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无其他购买或出售东方大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变动进行了相关变更
相关信息已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可供查阅的文件的位置
上述文件可在青岛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获取,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顺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范力
2022 年 5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顺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范力
2022 年 5 月 23 日
附录:
简要股权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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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汝州顺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范力
更多信息请于2022年5月23日返回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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