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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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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今天,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关于放宽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经省政府批复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该条例共14条,规定了放宽住所(营...
今天,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关于放宽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经省政府批复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该条例共14条,规定了放宽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意义、应遵循的原则、放宽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等。本条例自9月4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参照性实施。
据了解,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2014]号)。7)要求,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的项目,在浙江省工商局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征求意见稿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条例》对放宽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实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申请制度、实行“一址多登记”和“一址多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手续和登记材料,方便企业登记。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根据投诉和举报,企业注册住所(营业场所)与实际问题不符,对非法申报住所(营业场所)或者虚假申报住所(营业场所)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定》作了具体解释:
——实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申请制度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打造便捷的登记制度,大方向是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轮改革“拓宽进展”的目标,规定将住所(营业场所)设置为营业执照上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辖区和送达法律文书。改革现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办法,采用地址信息“申报制度”,从申请人应当提交写明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的资料申报单和合法使用该场所的证明文件,独立、如实申报。
本条例对住所(营业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实行登记办法。两家企业地址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要求。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条例》明确,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使用违法建筑作为居住(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企业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营业场所)或者非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生产经营活动,由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许可证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放宽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原则
企业登记准入制度改革既要满足降低创业成本的要求,又要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因此,放宽户籍(营业场所)登记要求,既要方便登记,又要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合法,又要公开克制。
考虑到我省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规定》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发布放宽户籍(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营业场所)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加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的附加条件、提高登记门槛、增加开办费用。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时要遵循权责平等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权责,做到权责平等,注意放松管制期间和之后的监督,确保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实施一站多站等措施,充分释放站点资源
为降低创业成本,除将户籍(营业场所)登记方式改为申报制度外,《条例》还采取多种措施,释放现有站点资源,继续实施“一地多址”、“一地多址”等政策,取得了切实的改革成效。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低、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其住所(营业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托管,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鼓励企业合法合理申报住所(营业场所)
申请人在选择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违法建筑、危险建筑不得依法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规定》将户籍登记作为住所(营业场所),申请人应符合邻里和睦、居民安全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和当地放宽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在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申报登记;武警部队等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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