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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1: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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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房产税?谁应缴物业税?房地产税法是调整房地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房地产税法的基本标准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
什么是房产税?谁应缴物业税?
房地产税法是调整房地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房地产税法的基本标准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的征收将有助于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加强物业管理。
1. 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1)纳税人
房地产税是根据房屋的税收盈余或租金收入,对拥有房屋的人征收的财产税。财产税是以征税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人为纳税人。其中包括: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 财产权利在法典上公布的,由受托人缴纳税款。所谓产权出码,是指产权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生产资料等,典当给他人使用的产权,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类业务大多发生在参展商急需资金但又想保留止赎权的情况下。被抵押权人向被抵押权人支付一定价款后,在质保期内获得质押物品的控制权,可以转让代码。所有权的价格通常低于销售价。发行人应当在拍卖机构财产权利赎回前,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拍卖价款本息。由于在房屋房屋出规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没有权力支配房屋,因此,税法由房屋规定有分配权为纳税人的承担。
3.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尚未确定,租赁代码争议尚未解决的,由房地产代理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税款。
所谓租金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屋财产出租人与租赁关系上,与承租人、租赁人发生的各种纠纷,尤其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悬而未决。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属于租赁规范纠纷。对于租金法规争议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托管人或使用者为纳税人,主要目的是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房产税及时入库。
4. 租其他房子没有问题。纳税人和个人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和纳税人的房屋不租房的,应代缴房地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对房产征收的。所谓房地产,是指屋顶和围护结构(两侧有墙或柱),可以挡风遮雨,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生活或储存材料的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不征税。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使用或者租赁、出借的,应当征收房地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和工矿区。具体规定如下:
1. 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
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区域。
3.行政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行政镇标准,但尚未设立行政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征收房产税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农村地区,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的房屋除了农副生产房屋外,大多是农民的住宅。免除农村房屋房产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哪些人可豁免物业税?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是基于国家政策的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房地产税是地方税,所以给予地方政府减免房产税的权利,将有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房产税免征。前款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由国家拨款管理费用的社会团体。上述自用房屋财产是指本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豁免单位的租赁财产和非用于本单位经营的生产经营场所不豁免适用范围。
2. 其经营范围内使用的房地产,属于国家财政拨付公共资金的事业单位所有的,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平衡预算管理的文化体育艺术机构等,免征房地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营资金的单位,其资金实行自收自用后,应征收房产税。
3.供自用的宗教庙宇、公园及名胜古迹免征物业税。
宗教寺庙自用房地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的房屋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客厅。自用房地产,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房屋和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附属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影城、餐饮、茶馆、照相馆、出租房屋等财产的经营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纳税。
4. 个人拥有的所有非商业物业均可免征物业税。
有些个人不是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划分面积多少,统一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营业场所、租赁场所不免税,应当按规定征税。
5.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自用财产,免征房产税。
6. 由2001年1月1日起,政府将提供按政府固定租金出租的公共房屋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租住房,住房管理部门向居民出租公共住房,以及家庭在实施私人住房政策中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人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房地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养事业单位租赁给职工的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共住房管理或者并入县级以上基层政府管理的廉租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7. 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租金收入的,不享受减免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为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9. 损坏的、不宜居住的房屋和危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 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因住宅整顿而停止工作半年以上的纳税人,在住宅整顿期间可以免除财产税。
11. 凡为施工现场服务的棚户区、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州、茶楼、车棚等临时性房屋,无论由施工企业承建,还是由施工单位出资支付给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免征房地产税。但建设企业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将临时用房低价返还或者转让给基本建设单位的,应当自基本建设单位收到临时用房后的次月起,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税。
12.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
1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提供住宿服务并按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4.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专用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市场和租赁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税按照农产品交易场所建筑面积中其他产品的比例征收或免征。
15. 为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财政部门划拨文化事业单位转好顺佳记备案之日起5年内,自用房地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换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房产税5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已经使用或者租赁、出借的,应当征收房地产税。
17.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物业和承接商品储备业务的直仓免征房地产税。
18.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养老、托儿、家政等社区服务的机构自用或租赁、无偿使用获得的财产免征房产税。
19.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自用大型民用飞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喷发动机的科研、生产和办公财产,免征房地产税。
2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在50的税率范围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降低房地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政策的,可以结合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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