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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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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三个月疯狂注册了几百家公司!南京多名大学生被跨省刑事拘留自由进入组6月18日,南京多所高职院校的9名学生突然被河南各地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记者调查发现,在2019年5月至8月的短短...
三个月疯狂注册了几百家公司!南京多名大学生被跨省刑事拘留
自由进入组
6月18日,南京多所高职院校的9名学生突然被河南各地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记者调查发现,在2019年5月至8月的短短3个月时间里,这些学生在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组织注册了数百家公司。组织者随后没收了他们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其他重要文件。这些注册公司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巨大。(学生是假名)
多名学生“跨省”被拘留
该校表示:“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2020年6月18日上午,南京交通技师学院16岁学生小强突然来到家中,多名民警要求小强立即到南京市江北新区山盘派出所报案。到19日晚上,小强还没有回家。
学生们当天收到的短信
“18日下午,孩子告诉我他那天不能回来了。警察必须连夜录下口供,录完后再回来。”“第二天晚上没人在家,所以我们报了警,警察告诉我们男孩被河南警方带走了,”小强的父母张某(音译)说。
6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警方向小强的父母发出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除小强外,当天,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已有多名学生被河南警方带走。“我们有四个孩子在学校,警察没有告诉我们其他任何事情。我们会通知家长处理此事。小强的班主任告诉记者。
6月30日,记者联系河南警方了解情况。另一方表示,案件正在调查中,不能透露相关信息。
河南警方发出拘留家长的通知
事实上,今年4月底,南京交通技师大学生金某已被河南警方带走调查。4月30日,学校老师通知部分学生家长,在2019年夏天,金某发现多名学生,用1000元至1500元“奖励”,用人注册公司后,登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对此,南京交通技师学院一位姓王的老师向记者强调,此事与学校无关:“孩子的违法行为是他的个人行为,与我们学校无关。你不可以在报告中提到我们学校的名字。”
南京交通技师学院
让学生们被唆使来获取利益
大量“经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
记者走访了几名学生家长,了解到这9名学生分别来自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南京技师学院、江苏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高职院校。去年夏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和金一起去了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登记。
江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学生肖钢这次没有收到警方传票,留在了南京。他说,金是渗入校园、建立“推荐线”的社会力量的“领导者”之一。
金教授以赞助人的身份介绍了我们。每个人开6家公司,然后有人给1000元,有人给15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接着,金某向公司介绍了另一个人,另一个人又介绍了另一个人。
交通技师大学生肖刚
记者发现,短短3个月内,同一批学员注册的公司数量近300家,注册时间集中在2019年6月至8月。有的学生是共同股东、法人,注册地址高度一致。公司类型集中在网络技术、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
金正恩和他的学生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学生家长已听说,这些注册公司可能有洗钱或诈骗等非法活动。
登记机关:检测异常但对方完成手续
强制注销公司的管理风险较大
南京市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们已了解到这一情况,初步调查涉嫌虚假注册企业近300家。其中一名学生注册了32家企业。但是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他们必须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给这些学生办理工商登记。为此,审批局向新区部分单位发出了警告信。
警告信的一部分
“事实上,我认识他们中的一些人,他们曾到我们的大厅来和我吵架。当我这么做的时候,我会问他们,这是他们自己的意愿吗?你意识到经营一家公司是有责任的吗?”
行政审批局经济事务审批处工作人员齐爱民说。“我们认为我们应该保持警惕,所以我们写了一份报告。前提是要做这么多假登记啊,这是不正常的行为。”
除了经营自己的公司,学生们彼此是股东和高管
在金某被警方带走后,今年5月14日,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召集部分学生、家长、区政府、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开会,试图通过强制注销企业注册来解决问题。
但是,在所有股东不能到场、公司没有公章和营业执照、公司债权债务不明确的前提下,强行注销对多个部门来说存在很大的管理风险。直到6月18日,小强等学生被拘留,这些公司都没有注册。
“如果涉及的公司有债务,注销的风险更大。”中国人民银行江北新区的一名官员表示,如果这些公司有任何抵押或贷款行为,金融部门将承担责任,他们的官方账户将被强制注销。
观点:借身份注册公司风险极大
涉案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
对此,江苏三发事务所的倪杰表示,学生及其家长应首先注销相关企业的注册,防止其在存在期间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然后积极配合警方查清事实,找出犯罪的责任人。
“让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该公司虽然犯罪,但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理股东,或名义股东,以确定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家长们告诉记者,一些学生被关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倪杰表示,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必须妥善保存,尤其是对身份登记公司的借贷需要更加谨慎。这起事件中的学生对自己作为法人的责任认识不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却得到了最小的利益。
“一旦身份信息被借用出去,那么不可避免地你将承担借用身份信息的不良后果,因为这是你自己的处置。作为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我们应该意识到,公司的违法犯罪涉及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当涉及到人民的刑事处罚时,必然会落到法定代表人身上。”
我苏特草案
江苏新闻广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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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爱一朵小黄花
左左左
南京学校注册公司
事实上,注册公司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
同时拥有多家公司也是合法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研究了注册公司,它们的股权结构基本如下:
随便看看他们的六家公司,注册资金基本都在500万元左右。有的注册早是因为我懒得查是否有相关的年报信息,我也没有调查实际支付了多少,但任何傻瓜知道的都很少。
(提醒一下,除了银行等特殊行业,申购制度已经自由化。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要一开始就全部缴纳,剩下的会慢慢缴纳。
所以,不要以为注册资本500万,又注册了几个,身份是董健高管,就以为自己是几个大学生都有钱。它只是登记。填写。没有阈值。
但这里有一个警告:
注册资本越多,责任越高。
他们基本上是法律代表。
有一个关于法律的笑话叫:法人不是人。
法人一般是指公司等组织,而不是活人。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和法人常常混淆。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大学生已被征召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所承担的风险在民法、行政法、刑法中数不胜数,在此不再赘述。
可以有很多股东,但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我们一般认为法人代表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涉嫌犯罪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常识:公司不是一个人,不能把公司关进监狱。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可以拉出来拜拜。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高管为了规避各种风险,随便找一个员工,多付给他们200元,让他们担任法人代表。然后你实际经营公司,诸如此类。
这是否构成犯罪,目前还不清楚。
但就我个人而言,如果他们被定罪,我不认为这是令人惊讶的。
这个案子是个噱头,类似于“单纯可爱傻白甜大学生被判挖鸟巢”的案子,某种意义上是帮助激起大家的情绪,认为这群人更无辜,正义更黑暗。但从未被提及的是,这名大学生通过这种行为卖掉了几只保护动物来赚钱,并且已经意识到鸟类的价值。
即使他们看起来是无辜的。
但是,这是真的吗?
在廖梦晗的回答中,有必要判断自己是否知道这些公司被用来诈骗。
我想谈谈另一个案子。
前段时间可以改变,有些已经有黑区突然猖獗。
很多初中生问我能不能做开封的兼职”。
一份订单400到800元不等。工作很简单,动一动你的手指。添加好友,解除即将被封杀的人的屏蔽,你就能得到几百美元。
我的答复如下:
我的一些年轻的学生认为我是在危言耸听,他们带着三个室友做了数万美元,没有发生意外。
但我记得有个先例。
为什么在这里提一个无关的案子?
或者是因为“主观心理”,也就是说,他们是否知道自己在犯罪。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知者无罪”似乎是一种传统的情感总结。
刑法中也有“非法性可能性”的概念。
这是无违法性知之可能性的直接体现。
但是,如果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可以通过询问对方或上网搜索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自己不是学法律的,同样不能免责。
这就像说:“没有老师和家长告诉我杀人是犯罪,所以我不知道杀人是犯罪。”
开案学生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非法知识吗?
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收到消息后,他们有各种途径来咨询自己是否违反了法律。也就是说,有非法获取知识的可能性,但仍不停止。那你就得承担责任。
“我不知道”不再是他们的借口。
更何况,在“开封”这件事上,为什么人们被频繁地封锁,他们真的不知道吗?
确实有偶尔封印的案例,但频繁到一天带着十多个封印的单,真的是因为偶然吗?
他们一直都知道,但假装知道。
所以这群大学生,他们也在协助犯罪行为。
刑法中既有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的概念,也有教唆犯和共犯的概念。
教唆援助行为和援助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用刀杀人的人是故意杀人罪。当一个人帮助另一个人杀死一个人时,这是故意杀人罪。
回到这个案例,为诈骗的肇事者提供帮助(例如注册一个用于诈骗的公司)也是犯罪,即使你自己不经营,“不知道”诈骗是如何进行的。
当然,主观地知道你是否犯罪是很重要的。
但“我被他们骗了”似乎有些牵强。
(毕竟,每个人似乎都是这么说集体单位犯罪的。)
媒体总是以“无辜可爱的大学生被黑暗的正义迫害”和“不可能有非法的性知识”为噱头,试图清理犯罪和帮凶。
有没有想过成为诈骗的受害者是什么感觉?
主犯和共犯都是罪犯,
罪犯会被清洗吗?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是否完全不知道犯罪是值得怀疑的。
所以我并不是说他们一定是有罪的。
但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读到了安晓的回答。所以它有自己的立场。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他们这么做了,我不认为这是不寻常或噱头。
所以我的文章也是围绕“如果犯罪成立,为什么不应免责”来写的。
即:为什么法律可以惩罚“傻甜”。
媒体不应该制造“无辜可爱的大学生被司法机关欺骗、迫害”的形象。
我讨厌这些东西。
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要说:“我不知道。我不可能知道。”
天上永远不会有馅饼。即使是大学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与年龄相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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