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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1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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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京品牌”对“潮州品牌”和“和飞品牌”索赔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近日,知名企业“南京大档案”起诉多家餐饮公司侵犯其注册的“大档案”“大档案”商标权引起关注。这不禁让人想起此前的“...
“南京品牌”对“潮州品牌”和“和飞品牌”索赔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
近日,知名企业“南京大档案”起诉多家餐饮公司侵犯其注册的“大档案”“大档案”商标权引起关注。这不禁让人想起此前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椒”等维权事件。在很多人眼中作为通用语的“大文件”如何侵权?
“南京大文件”侵权索赔数百万
近日,“南京大品牌档案”母公司南京大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汇公司”)因“大品牌档案”、“大品牌档案”商标问题,一纸诉讼将使用“超周大品牌档案”和“何飞大品牌档案”名称的餐饮经营者告上法庭,分别索赔200万和300万。
被告人“潮州大牌档”为潮州大牌档酒店专卖店及其母公司安徽西潍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该案已于4月28日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该公司认为,其在多个类别中申请了多个“大档案”“大档案”“南京大档案”“南京大档案”等商标,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人利用“亳州大品牌立案”、“亳州大品牌立案”等侵权商标,对涉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人潮州大牌档认为,经工商部门注册后,其使用的“潮州大牌档”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在其店铺、门口使用的“潮州大牌档”只是该企业名称,并未使用“南京大牌档”或“大牌档”作为名称和商标,两种商标之间存在差异。潮州大品牌档案酒店开业是按照正规的证件审批流程办理开业证的。营业执照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名称检索合法取得的,无意侵犯“南京大品牌档案”商标权。“大品牌文件”是行业的总称,本身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证明“南京大品牌档案”和“大品牌档案”是保护薄弱的商标。餐饮企业中餐饮两大类,菜品品品商完全没有相关性。
潮州大文件还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4月制定的《餐饮业商标申请和使用指引(试行)》第四次明确“大排摊档”属于餐饮业总称,“南京”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层含义。因此,“南京大品牌档案”“大品牌档案”不应成为注册商标,即使成为注册商标,“大品牌(行)档案”在餐饮中属于总称,根据59年《商标法》的规定,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据报道,该案于5月19日重新开庭,因为双方在听证会当天都没有参与辩论。
同样对“和飞大品牌档案”及其运营商合肥金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大品牌档案”作为行业总称,“南京”作为行政区划,在申请注册时应合理规避。在取得注册的过程中,要合理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过度的权利保护,避免进入公共领域。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目的是形成市场垄断,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撤销“南京大品牌案”商标的申请。
“汕头大品牌档案”:被判更名赔偿8万
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并非个案。它起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孙大街区汕头大牌摆摊小吃部(简称“汕头大牌摆摊”),分别索赔57万元和60万元。其中,“汕头大档案”因侵犯“大档案”商标权,被判赔偿8万元。而被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字体不得包含“大品牌文件”或“大品牌文件”。
其中包括“大品牌”食品饮料企业400多家
据了解,“南京大品牌档案”成立于1994年,通过企业核查发现,大辉公司已申请“大品牌档案”、“大品牌档案”和“美菱粥”等646个商标,其中398个已成功注册。今年3月,公司还申请了自然人林“悦大品牌档案”商标,湖南餐饮公司申请“多多叶大品牌档案”提出异议,但异议无效,两个商标均获准注册。
据统计,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大品牌档案”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多家,此案的判决将影响这些企业是否涉嫌侵权。
南京餐饮行业商标注册公司
此前,“青花椒”商标权所有事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结论认定:“青花椒”在使用鱼火锅时,是对其特产含有香料的描述,不是商标使用,不具有商品和服务的识别功能,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近日,佳顺佳在商标局局长的邮箱里,看到了一个问答,感觉又有“青椒”事件可能出现,表示某公司已经没有了。3008805“大品牌积木”,编号。10887721“大品牌文件”,否。15106696“南京大品牌档案”,编号。19329951“南京大品牌档案”商标,起诉两名被告在门头上使用了“潮州大品牌档案”和“和飞大品牌档案”,分别索赔200万元和300万元。
小吃摊属于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虽然商标权,但权利应该是有尺度的,应该有边界的,别人合理使用也是可行的,如果有了边界,就会再次发生“青椒”事件,权利人尴尬收场,还会落个坏名声!
今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食品行业商标注册及使用指南》,虽然是试用版,但也代表了官方的态度,指南第4条,对食品行业常见的标识缺乏特色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标识仅为餐饮服务通用名称”,具体指出“大排档”一词并不显著,如果由于历史原因,以前获得的“大排档”商标,那么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应该在合理的维权范围内,尽量做到注册道德、维权的界限!
如前所述,“大排档”一词作为商标使用时并不重要。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是什么呢?
1. 商标是一种有意义的标志,它既不同于具有叙事性和公共知识的标志,也不同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
2. 商标是排斥的。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专有权,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了对注册企业所有人商标权的侵犯,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
3.商标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的质量信誉、企业信誉和生产经营形象。商标权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和使用,使商标具有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价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价来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可以允许他人使用。
4. 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信誉的竞争,表现为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越强。
针对餐饮行业商标事件频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指导意见》,意思是建议权权人不要乱来,维权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一味维权,仿佛面对相同,面对的都是不挂的。另外,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其他商标,尤其是店名、招牌、菜单等,尽量使用经批准的商标,是万无一失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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