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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1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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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京市正在申请2021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证,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17:00。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机构,须在2021年5月6日前在江苏注册运营满2年以上。南京市科技创...
南京市正在申请2021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证,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17:00。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机构,须在2021年5月6日前在江苏注册运营满2年以上。
南京市科技创业孵化器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内容相符,并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并正反印刷。在此基础上,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上传省级孵化器申请和认证材料,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必须一致。
1.总目录。
2.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
(1)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日期要规范、完整。
(2)经营资格的相关文件。包括: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立及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进入条件和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2020火炬统计基本信息表等。
(3)孵化场地表。
(四)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具有自主产权的孵化基地,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委托管理的场所,应当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产权证明文件。
(5)孵化资金表。
(六)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孵化器基金设立文件或合作机构设立合同文件复印件。
(七)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概况。
(8)创业导师状态表。
(9)创业导师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指导协议或聘用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导师指导相关图片、活动报告等材料(合计不超过10份)。
(十)专业技术服务表,由专业孵化器申请单位填写。
(十一)专业技术服务认证材料。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和用途。
(12)入孵企业汇总表。
(十三)入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有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孵化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孵化器与孵化器之间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结算协议复印件;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应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权属证明复印件;已获得投融资的孵化企业应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对账单或工商变动截图等说明投融资发生情况的资料;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
(十四)毕业企业汇总。
(十五)毕业单位证明。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结算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毕业单位符合毕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累计进行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对款单或工商变更截图等证明材料;连续两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供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上市的,应提供相关并购合同文件或者资本市场名称、股票代码复印件。
3.信用证的承诺、申请人的签字、印章和日期应填写规范、完整。
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信、推荐表、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评审表无需装订成册。
南京市科技创业孵化器确定的主要指标
即建立时间
1.在江苏注册2年以上的,以各地区申请期限为准据估计,该组织实际注册期限将在2年以上。
2.机构在江苏实际运行2年以上:机构实际运行期限自各地申请截止日期起计算,均在2年以上。
2. 孵化的网站
3.孵化场所集中:孵化场所的经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单位,且在同一区、县。
4.自主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自有产权场地、委托管理场地和租赁场地总面积。
5.孵化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空间面积。
6.公共服务区:指孵化器用于服务孵化企业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筑面积。
3孵化基金
7.自有种子资本: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行设立的种子资本。
8.合作孵化基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基金。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用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本或合作孵化资本投资于孵化企业的案例。
1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是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孵化资金的投资。
4. 孵化服务
12.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孵化人员。
13.创业导师是指孵化器聘请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实用的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
14.申请专利指集成电路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布图设计权等申请专利。
15.有效的知识知识产权:指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6. 孵化企业
16.在孵企业数量: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个条件,仍在孵化器内落户并由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创业企业数量。
17.每千平方米平均孵化企业数:孵化企业数/(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单位:千平方米)。
18.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分类的相关规定:是指企业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必须符合《统计上大、中、微企业分类办法(2017)》(国通字(2017)213号)的相关规定。
19.孵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孵化企业入孵前孵化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孵化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结算协议之日起计算。
20.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孵化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结算协议之日往后算,孵化期限不超过48个月。
7研究生企业
21.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金额:指孵化器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获得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
22.企业连续两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在孵化期内连续两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23.并购、收购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指企业毕业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收购或上市。
24.上市: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系统(NEEQ)和地区股权市场(NEEQ)进行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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