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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11: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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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基本事实:2018年6月,丁大利与上海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Z公司”)签订了《外包员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丁大力的外包公司为上海东...
一、基本事实:
2018年6月,丁大利与上海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Z公司”)签订了《外包员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丁大力的外包公司为上海东方**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为杭州。岗位和内容由外包公司确定,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技能工资250元,考核工资2150元。
上海Z公司委托杭州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Y公司”)为丁大力在杭州缴纳社保。
2019年1月2日,丁大力在杭州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静安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12日,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丁大力为因工致残10级。
2021年1月14日,丁大力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Z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丁大力的请求,上海Z公司拒绝受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上海Z公司提供了新参保员工进度查询和终止结果查询的截图,显示支付单位为“杭州Y公司”,参保员工为丁大理。投保时间为2018年6月,付款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变更原因为辞职。
上海Z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其关联公司在杭州当地为丁大力缴纳社保并告知丁大力。丁大力否认了这一说法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称他不知道这一情况。
再次,上海Z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委托杭州Y公司向杭州地权局咨询丁大理的工伤索赔,被相关部门告知不能申请,但未告知原因。
2判断结果及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Z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大力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万元,残疾人就业补助 万元,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 万元,工伤鉴定费350元。
判断理由: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上海Z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为丁基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上海Z公司已经清楚地知道小丁大力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索赔,上海Z公司也没有为丁基大力主张相关权益,到有关部门致使丁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上海Z公司应向丁某支付大理工伤保险待遇。上海Z公司对丁大力......不要求付款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海Z公司是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其主张丁大力的残疾人就业补贴应按杭州市政策计算,法律上无根据,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一审法院陈述的理由一致。
三、要点:
企业必须在其所在地为员工购买社保,委托异地第三方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是违法的。本案中,上海Z公司委托杭州Y公司为丁大力购买社保。但丁大力工伤时,杭州市当地社会保障局不承认丁大力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并明确表示丁大力无权申请工伤保险。在这方面,上海Z公司和杭州Y公司基本无能为力。杭州Y公司与丁大力不存在劳动关系。杭州Y公司为丁大力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涉嫌保险诈骗。上海Z公司和杭州Y公司不太可能对杭州市社会福利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丁大力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海注册公司缴纳社保
对于新注册的公司,你需要先开立社保账户,开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网上服务承诺;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并举证复印件一份,或营业执照三证并举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单位办理的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新参保人员的工资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
6. 更改在职雇员名册。
企业注册地点在园区,在上海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只能在园区社保中心的辖区内注册开社保;如果客户的注册地址在园区内,且客户在上海有实际的办公场所或现场注册,则可以选择园区内的社保中心开社保。
企业选择企业银行的基本账户作为代扣代扣的账户,需要携带社会保障中心出具的三方合作协议,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当然,如果你不想设立人事管理部门,也可以选择委托社保代办机构,这样也比较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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