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2-06-24 10:18:35
808
内容摘要:对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公司优惠政策:(1)生产性生产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生产性外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盈利之年起,第...
对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公司优惠政策:(1)生产性生产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生产性外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盈利之年起,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和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今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15至30减征企业所得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较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二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①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该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二)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延长三年。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四)外国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从直接投资于该企业的企业取得的利润份额,增加注册资本,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开始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申请后的时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将再投资金额已缴纳的40项所得税再次退还。直接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发展先进技术企业的,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退还;再投资不足五年的,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②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一)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国政府银行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三)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息,利率同隔夜拆借利率。(四)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的,由对方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国向卖方支付不高于卖方信贷利率的转让款和延期付款利息;1995年底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用合同、贸易合同,提供贷款、预付款、延期付款的,在合同期限内,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三)提供科研、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农林牧生产和重要技术开发等专项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免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和优惠条件可以免征所得税。上海保税区注册外资公司材料:1、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分公司注册(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及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的);设立分公司申请报告(合资公司提供的意向书和项目建议书)6、境内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投资者为自然人无需提供);7、涉及国有资产投入,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工业项目)或项目申请报告(工业项目);10、监事、董事、经理名单、聘任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的聘任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员工董事和员工监事的,须提交员工和员工民主选举证明。董事会,如果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没有设立董事会,那么这个时候你需要有作为董事的资格,董事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外国个人来担任,但是需要出具相关身份证明。股东,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外资居民和中外合资公司作为股东,上海注册公司不能是中国居民为股东,也可以是中国公司。监事。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设立监事会时,监事必须有一名,监事可以是中国居民一名外籍人士是公司的监事。以上就是91商务网好顺佳为您组织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自贸区注册投资公司
-列表管理。也就是说,对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实行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广泛推广,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开放程度要高于区外负面清单。
2. 开放服务业和制造业。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先后在服务业和部分制造业领域推出了两批54项开放举措。这些开放举措,有的已经在区外推广和复制,但大部分仍在区内试点。
3.外商投资备案管理。过去外商投资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的审批,一般需要3-6个月。目前,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只需在自贸区备案,3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备案,大大加快了资金外流的速度。
4. 新型贸易便利化模式。自贸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一线开放,二线安全高效管控的自贸区”模式,在贸易便利化等航运通关、检验检疫、择税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推动了一系列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包括贸易状态单一窗口、商品分类监管等。
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开放创新是自贸区改革的亮点。目前,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和境外境内外货币融资仅在自贸区内试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在全国推广推广,但区内比区外更方便
扩展信息
外商在上海自贸区投资的备案管理及所需的办理时间和申报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暂行办法(修订)》(2017年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自贸区相关商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全面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设立备案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表,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制度,填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网上备案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项目变更事项,应由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网上变更备案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所有投资者(或所有发起人)及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承诺书》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承诺书》;
3、所有投资者(或所有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括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委托书、委托方身份证明(如相关文件未由他人签署,则无需提供);
5. 投资者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不涉及)如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无需提供);
6.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变更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则无需提供)。
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并提交中文译文。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当确保中文译本的内容与外文原件的内容一致。
上一篇:新公司申请上海海关注册
下一篇:外国人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