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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1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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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今天,上海的创业环境不断改善,很多上海的创业者都有意愿和诉求去设立注册在上海的公司进行创业。而提到注册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公司的核名,只有经过公司名称的审核,才能获得公司...
今天,上海的创业环境不断改善,很多上海的创业者都有意愿和诉求去设立注册在上海的公司进行创业。而提到注册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公司的核名,只有经过公司名称的审核,才能获得公司名称的使用权,并进行后续的公司注册操作。那么,在上海注册公司,公司核名和核名流程的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本文要做相关的介绍和说明。
1、核名规则。命名规则是企业家在命名和批准公司时必须遵守的一组规则。这些规则具体包括:
(一)公司名称不得包含数字、拼音、外文或者特殊字符;
(2)公司名称不应与知名公司混淆;
(三)公司名称不得侵犯驰名商标;
(四)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名人姓名;
(五)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地区同行业其他公司名称相同;
(六)公司名称不能与变更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七)公司名称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八)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可能造成公众欺骗、误解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外国(地区)或者外国组织名义注册公司;
(十)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名称;
(十一)公司名称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核名称的过程。目前,上海创业者注册公司核名,核名过程主要有两种,分别为:
(1)在线核心名称。网名认证是指无需去工商部门网站,只需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找到相应的姓名服务页面,注册账号,然后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在线提交即可。之后,它还可以自己查询核名的结果。如果核这个名字通过了,下载并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线下核名。线下核名需要创业者到上海工商会馆进行现场管理。具体步骤是: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单》并正确填写→提交核名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单》至此,上海注册公司核名流程基本完成。
以上就是上海注册公司核名规则及程序的相关介绍。想要注册上海公司的创业者,如果这还不够了解的话,那就要重点关注文章的内容了!
上海注册公司核名窗口
●哪些企业名称不申请审批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注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注销未满1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与变更企业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上海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部+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信息咨询(上海/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好顺佳+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所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中文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名称中间使用“”字的,“”不能作为店名或者经营特征,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贸易术语的海关习惯,如贸易、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上海”或“上海”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列: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作为行业资格用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有“中国”、“中国”、“全国”、“州”、“”字样的;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
(三)除行政区划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一)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按照《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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