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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1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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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记者近日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这些措施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未使用...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这些措施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未使用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专项牌照配额登记的个人用户,可继续免费申请新能源专项牌照配额。同时,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车主必须满足在上海拥有充电设施的要求,且名下无上海市非商业客车配额证明,以及未登记非商业客车配额的车辆(不包括摩托车)。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汽车,上海将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在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资格方面,《办法》显示,上一轮政策要求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此外,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士,自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上一轮还需缴纳1年。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市委员会、办事处、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仔细阅读。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示范目录》或其他相关示范目录,并在本市销售使用,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共汽车、游览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办法。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另行制定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实施效果评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厂商(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完成充电(换电)设施安装或配套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办法》规定的职责,并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审核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的新能源汽车专项牌照配额(以下简称“专项牌照配额”)申请,并出具确认书;细化实施新能源汽车、车用动力电池数据采集和监控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二手车动力电池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专项经营指标(以下简称专项经营指标)的管理,并指导相关经营企业申请;专项许可证的发放额度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经信委共同发放。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登记登记工作,并将会同市交通委员会制定新能源货运车辆许可证的支持措施。
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二手汽车市场的规范运行。
第四条(消费者)
这些措施被称为消除费用,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信誉良好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个人用户是指在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前1年内,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以下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
(三)持《上海市居住证》来沪的人员,自申请之日起24个月内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
(四)持《上海市居住证》来沪,积分达到标准计分值,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
(五)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自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
本条所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有关的情形包括: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超过5次的;被处以临时扣押、吊销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特殊许可金额)
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个人用户未在本市专项许可证配额下登记的,本市按照控制非商用客车总量的原则,免费发放专项许可证配额。
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的消费者需申请专用牌照配额,并满足以下要求:本市已实施符合智能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无个人用户名下的非商业乘用车配额证明,无注册非商业乘用车配额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汽车,本市将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按本市专用牌照金额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报废和辖区外新能源汽车的转让、变更,应当办理如发生登记、注销、被盗等情况,专用许可证配额自动失效。
第六条(专用经营指标)
根据本市现行营运车辆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增营运车辆配额时,优先使用专项营运车辆配额。
专项经营指标不得随车辆过户而转移。在专项经营指标下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换证仅限于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不得换证。
第七条(航行便利)
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货物运输的,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颁发《货物车辆许可证》。
第八条(示范注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按照车型登记要求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特殊许可证配额申请)
我市通过“一网办——新能源汽车专项牌照申请办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可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请特殊牌照配额,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信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提交的车型信息进行审查,符合特殊许可配额申请条件的,出具确认证书。
市交通局凭确认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项许可证配额。
第十条(车辆登记手续的办理)
消费者可凭购车单、专用车牌金额、相关税费证明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有关程序登记,申请到市公安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二手车转让)
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所有权转让交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受让人可向市经信委申请专项许可证配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确认证书。市交通委根据确认证书发放专项许可证配额。受让人不符合条件的,市经信委在转让新能源汽车所有权时,将不向受让人出具确认书。
按照专用经营指标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转让所有权,继续使用的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方应当有有效的专用经营指标。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交通局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获取)
第十三条(厂商责任)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办法,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责任义务明确,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验。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积极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认证文件。消费者申请特种牌照线路时,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向消费者及相关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整车信息,将其收费(在)用电设施建设在销售和服务保障体系中,按照《上海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器(in)电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暂行规定》和有序制定的具体标准,负责执行消费者自用或专用充电(更换)的智能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电气安装义务。相关充电(换电)用电配套设施满足用户实际需求,并符合市属管理要求。
(3)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确保新能源汽车及其载重汽车动力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监管部门报告。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中国的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上述责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责任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汽车动力电池监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汽车动力电池代码纳入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车辆动力电池代码流程进行可追溯收集,并将电池代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完成车辆动力电池代码采集的,在转让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时,本市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消费者在使用新能源汽车时,不得擅自拆卸、丢弃车用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报废的,车辆或者车用动力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电池交还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处置。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二手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消费者充(换)电条件的履行等负主要责任,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工作。新能源汽车厂商没有做到以上几点拒不整改或经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车受让方)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特种牌照配额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吊销确认证书,市交通委员会吊销特种牌照配额,市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消费者经营性使用非商业性新能源汽车,未按照规定处置车辆动力电池的,经核实后,应当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备案相关信息,三年内禁止申请特殊许可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这些措施将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申请专项牌照配额的消费者,将继续按照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十八条(附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的调整,本市将及时调整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今后本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公安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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