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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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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希望股份(301024)5月2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回应投资者关注。投资人:为什么公司的电话号码(13826528954)一直没人接?又是大流行了?上海其他上市公司的电话都可以转接到...
希望股份(301024)5月2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回应投资者关注。
投资人:为什么公司的电话号码(13826528954)一直没人接?又是大流行了?上海其他上市公司的电话都可以转接到我们的总部,为什么我们不能简单地与我们的投资者沟通呢?真令人失望。这家公司最近的懈怠是肉眼可见的。希望公司保持警惕,努力工作。你要等多久
Hopp秘书:亲爱的投资者,!由于上海的疫情等因素,给您带来麻烦,非常抱歉。同时,您还可以通过多渠道与公司保持互动沟通,如深交互动交流平台、公司邮件IR等。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已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5月20日)审议并批准。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实施。具体进展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谢谢!
希望股份2022年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万元,同比下降;母净利润万元,同比下降;扣非净利润万元,同比下降;负债率、投资收益万元,财务费用万元,毛利率。
该股在过去90天里没有得到任何评级。近3个月,融资净流出万元,融资余额减少。保证金净流入万,保证金余额增加。好顺佳估值分析工具显示,希望股份(301024)的好公司评级为星,好价格评级为2星,估值复合评级为2星。(评级范围:1至5星,最高5星)
希望股份主要业务:建筑设计业务
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是龚俊。龚军:1975年2月生,中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欧工商学院EMBA,一级注册建筑师自2000年起,他一直担任上海建筑学会商务委员会成员。曾获CIHAF年度中国青年建筑师贡献奖、年度建筑设计人物金板奖等荣誉。2018年入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建筑师”。历任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师杰欧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筑师海氏“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海氏“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璞翰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会主席、总经理,hoder创意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设计总监()有限公司,希望希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执行董事,上海霍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交易合伙人,上海外好顺佳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希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LTDA董事。
以上内容是由好顺佳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出来的,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注册公司股份分配
股东持有公司67股以上股份,严格来说,股东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构成股东会有效决议。因此,股东应持有公司67股以上的股份,才能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出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了该法案。
股东持有公司51股以上股份,严格来说,50以上不含50股;
股东对公司享有相对控制权,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不能决定的事项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均可决定,因为届时股东会决议一般事项只需股东所持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
因此,51 - 67的持股比例可以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
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其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持有公司34股以上、50股以下的股份,严格来说是50股以上;
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在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时,股东会有一票否决权,股东会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持股比例为34比50的股东的意愿很可能会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收购要约】:收购人根据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规定,向目标公司股东表达收购其所持股份的书面意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具体项目和取得方式。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股并继续购买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第八十八条: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投资者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通过协议,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实现,为继续进行收购,应当派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照约定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九十六条】:根据协议收购、买受人收购或者与他人通过协议等安排,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实现,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公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予要约的除外。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大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议)不履行召集会议义务的,持有十项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
第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的义务要求股东会议,监事会或公司的主管没有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个人或者集体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不成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投资者或者一致行动的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五股,其持有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权益比例增加或者减少五股以上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1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权利股份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送达上市公司5日,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将权利股份发生变化的事实报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任何人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个人或者集体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个人或者集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有可能以自身利益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将)(执行董事)或监事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高董、监狱或个人提起诉讼,如果公司相关机构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股东有权自行提起诉讼。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或者集体连续持有公司1股以上股份超过180日的,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或者集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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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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