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2-06-21 12:40:03
601
内容摘要:作者:吴启斌,龙安(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丈夫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中,担任监事的妻子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吴启斌,龙安(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丈夫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中,担任监事的妻子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正文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通晓实业有限公司、腾格尔(丈夫)对英雄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该案二审的争议在于阿鲁纳(妻子)是否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在第三条中,术语的一方婚姻的名义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索赔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使用的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愿的。
在本案中,腾格尔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因此对通晓实业公司的对外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纳(妻子)作为监事熟悉工业公司,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保持对如纳工业有限公司的熟悉。是与腾纳公司共同生产经营的,并结合鲁纳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腾纳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工业公司的财产知识不存在混淆,因此,英雄公司主张阿鲁纳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算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Hero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法院在此依法赔偿Aruna的责任。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阿鲁纳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上述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除当事人姓名外,判决书原件为抄录)
所以作为一个人的有限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配偶应如何规避连带责任?龙眼(上海)办事处合伙人吴衢斌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应免责如下:
首先,有标准化的财务报表和会计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还应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并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和账簿。如果没有标准化的财务会计账簿,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
刘伟杰、上海水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案号:(2016)呼民神号。1953
裁判网络
初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伟杰既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所提供的会计账簿部分也很规范,不符合会计准则,而且大量手写的“收据”给外地人都表明该分行一笔支付现金一笔,无银行证明,不合理,原法院刘伟杰不能满足公司法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证明要求,因此,确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二是坚持年度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决定,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专门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应坚持《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保留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性的相关证据。但是,在现行的年报公示制度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人有限公司”并不多见年度审计背后的法律风险应该引起股东足够的重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唯一证据。因此,作为投资者,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证明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如:
高峰诉嘉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陈慧梅等合同纠纷
主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号10号(共24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地下室在本案中,陈慧梅向上诉人提供的德公司相关审计报告,可以体现德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体系,相关财务报表也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并没有看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迹象,并能基本反映嘉梅公司财产与地下室陈慧梅个人财产分离的事实。
股息应当依法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印发《若干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郭水发(1994)89)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奖金、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为一项有限的也不例外。因此,如果有必要证明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独立性,但公司有股利,作为股东,除了提供股东的股利决策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性要求,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因此,在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专门的规定,一人人格否认诉讼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少有公司能够证明股东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作为股东规避经营风险,应当依法经营,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配偶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如何规避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的新案件台湾《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援引属于共同债权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除非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是指家庭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夫妻共同意愿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事项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确定。夫妻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和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配偶出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应避免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经理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是尽量避免设立一个人投资的有限公司,这样就避免了经营不善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上海注册公司阝高羽
下一篇:上海长宁公司注册名事件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