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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3: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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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你要想想你有没有把身份证借给别人,或者答应过朋友做什么刷脸认证(现在广州南沙方注册的公司需要法人刷脸认证),如果有可能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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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你要想想你有没有把身份证借给别人,或者答应过朋友做什么刷脸认证(现在广州南沙方注册的公司需要法人刷脸认证),如果有可能你不知道,当公司法人。
然后,找到你短信中提到的公司名称在一些里面查一下,看法人是谁,或者股东监事的信息都可以看到,没有你知道的名字,也没有你自己的,首先弄清楚基本信息,你参与了多少,这些公司是什么行业。
再次,可以去工商局投诉这些公司,描述具体情况。
其实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弄清楚事情的过程,跟你相关的公司名称确实是你的名字,如果是这样,还是需要注意的,毕竟这涉及到法律问题,如果这些公司信息股东信息中不包括你,也不排除发生意外。
如果不能,请谨慎寻求法律援助!
上海偷用注册公司
【案例解析】如何利用过期身份证被盗用,成为虚假股东?
周玉龙提醒大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变成了假股东,不要惊慌。你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东注销登记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基本情况)
小许刚毕业,生活窘迫,于是他决定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先做营业额。但在审核过程中,被告知因是XX担保公司股东,不符合个人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小徐孟,他的生活圈很简单,确认他没有和任何公司事务打交道的侧面,怎么成为股东呢?
随后小徐通过多方询问得知,3年前他还去大学时,被人冒名注册为XX担保公司股东。XX担保公司在未通知小徐并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以小徐过期废弃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并多次伪造小徐本人签名,签署了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公司文件。综上所述,徐某最终成为XX担保公司股东,“持有”XX担保公司25的股权,承担出资义务1250万元。
小许的人生因为这“假顶锅”被彻底打乱,股东身份和投资义务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不知什么时候隐患爆发。为了解决这一万无一失的灾难,徐某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不是XX担保公司的股东。
(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
假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行行使股权,虚构法人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将法人主体或他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行为。冒名顶替者不知道、从未有过持有股权的意图,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不应被视为法定股东。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小徐被虚假登记为XX担保公司股东的可能性很大,不应被认定为XX担保公司股东。具体原因如下:
1. 司法鉴定中心对XX担保公司工商档案文件上的“小徐”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上述签名并非小徐本人签名。如果小许确实是XX担保公司股东或主动借用其姓名的,其签名不应存在障碍;
2. 在小徐公司注册成立前一年,他申请了新的身份证,但xx担保公司在登记小徐为股东时使用了小徐过期无效的身份证。如果徐某确实是XX担保公司股东或自愿借款,使用其现有身份证应不存在障碍;
3.工商档案显示,小徐是股权的受让方,但《股权转让协议》上“小徐”的签字不是小徐本人,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徐某作出转让股权的意思;
4.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小许对XX担保公司出资、实际支付股利、管理公司。
综上所述,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旭投资、分红、管理XX担保公司的事实,且判定小旭以小旭的名义投资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法院判定小旭为假名股东。最终,法院裁定小旭不具备XX担保公司股东资格。
【是】
在我国公司注册设立中,股东不需要亲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正式审查,这导致虚假股东的出现屡见不全。大学生和老年人是名字被模仿的主要人群。周玉龙提醒大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变成了假股东,不要惊慌。你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东注销登记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冒名顶替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他人为股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不履行出资义务为理由,请求以虚假名义登记的股东弥补出资责任或者赔偿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 以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依法纠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改正原告在登记时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登记错误没有过错的,应当退还预先缴纳的受理费。登记机关拒绝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责令登记机关履行更正义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未经本人签字、盖章,非法请求确认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但能证明原告当时已经知道情况而不起诉的,而在此基础上,在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文案:丁金近
李宇新
点评:花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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