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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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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金融租赁公司注册新规于去年实施,但各地区金融监管局仍在发布新政策,严格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仅今年上半年,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就更新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根据当地金融局的文...
金融租赁公司注册新规于去年实施,但各地区金融监管局仍在发布新政策,严格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仅今年上半年,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就更新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
根据当地金融局的文件,我们对全国各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新规定进行了梳理,为当地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对当地政策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广东、海南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和政策,可以一起讨论。
一、全国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新规将于2020年实施:主要政策是不变相吸收存款
《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者委托发放贷款;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或者变相借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融资或者资产转移;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2.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征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5月13日,广东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规则由7章和48条组成。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过渡性业务管理】规定:新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现有业务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些规定将于2021年生效。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广东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
三、上海:变相实施许可按照准入制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亿元
7月26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办法》)。《上海办法》对融资公司的设立、资本金要求、业务运作、信息报告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未来很多地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都将效仿上海的模式。此前,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去年5月,银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银监会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曾一度认为,未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将由银监会负责。
四、江苏省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新规:不得违规向地方融资平台融资
5月初,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开展发放或委托发放贷款、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业务或活动。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或变相借款。
其他地区也在逐步出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新规定,这表明在严格监管的环境下,融资租赁将更加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中国的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的金融机构还存在规模复杂,各种隐性担保和“刚性赎回”还没有真正打破,“卖方负责,买方负责”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不适当的高风险影子银行可以借回创新。但也应该看到,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它将与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这也是各家公司积极出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的原因。
上海融资租赁注册公司
《营业执照》在青岛市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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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注册申请书(存档)。
2. 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及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请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法人的,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
◆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请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他股东应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5. 董事、监事、经理聘任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及身份证复印件。
7. 承诺书为使用的注册地址和住所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 外商投资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3.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少于30年;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获上海市批准。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较多,注册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们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我们可以帮助提供外资企业,其他材料不齐全没关系,我们可以协助-----我是上海保税区肖老师:I3 65i I46 2I。
上海自贸区
1, 208,12月,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买卖和回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计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上海市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16)32号
2. 根据《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0]52号)第二条,“由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批和取消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免征)纳入审批范围。
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税局发布《关于公布上海市税收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在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 在试验区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重25吨以上的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有关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
2. 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经“二线”出口内地的货物,按规定征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的适用情况,试行对内销货物按相应进口材料征税或按实际检验情况征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除国内服务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免税的货物外,一律免税。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 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给予补贴;
2. 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当年通过航运租赁向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在浦东新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增资企业,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
2012年12月,上海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金融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5. 融资租赁企业激励措施:
1.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结算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加资本金给予一定补贴。
2.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补助。对有一定增资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对新区的新贡献,适当增加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4.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开展船舶租赁、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5. 对融资租赁企业采购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和新区企业生产的飞机、船舶,按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置的船舶、飞机给予一定的注册费补贴。
7. 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立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补贴力度。
8. 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区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发布《关于印度》《关于促进浦东新区金融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浦复[2012]202号)
6. 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
1. 对新引进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和购房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增资扩股,并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的总金额给予补助;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的总金额给予补助1。
3.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合同金额给予补贴;
4.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新区企业生产的飞机、船舶,按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个企业,不再重复补贴。对单个融资租赁企业,该补贴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年。
5.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置的船舶、飞机,给予登记补助100元。单船、单机最高补贴10万元。
2010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
7. “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以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构成新区地方金融资源,三年内给予50的补助”。
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金融支持意见的通知》(蒲府[]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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