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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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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浦东注册外资公司不难吗?看看下面好顺佳好顺佳为您带来的上海浦东注册外资公司,其中可能有您需要的。外资公司注册流程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委托书;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上海浦东注册外资公司不难吗?看看下面好顺佳好顺佳为您带来的上海浦东注册外资公司,其中可能有您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 项目申报报告(附提纲,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公司章程(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署);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任命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聘任书(不设董事会的,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函(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方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请携同投资计划、用地或土地使用证、委托书及申请书到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但这并不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均要求完成< >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项目由新公司邀请专业评价公司量身定制);
12. 现场实施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 其他与许可证前贸易有关的文件/证书。
外资企业登记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复证书复印件;
4. 各投资者的法定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投资者预先核准名单》;
6. 委任书(委托书);
7. 《企业秘书登记表(联系人)》;
8. 《送达法律文书授权书》复印件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9.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前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11. 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成立大会会议记录或者成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和章程(原件)
4. 批准证书(一)复印件(原件)
5. 审批部门关于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国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 董事会成员的委任文件本)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董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10. 居住使用证或租赁协议原件
注册外国公司的费用(只供参考)
1、工商登记费:以20万美元为例,工商登记费为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
2. 布告费:50万美元以下4000元;广告牌费5100万美元,8000元;201美元以上,16000元。
3、行政收费将随着收费部门的调整而调整。
上海市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贸易交流和技术交流的发展进行管理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技术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上海的常驻代表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外国企业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非直接经营组织,只能代表其派出的企业开展业务联络和服务活动。但应按照两国政府已达成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国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委托本市有关企业、公司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根据业务性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外国企业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常驻机构的期限、住所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三)与该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具的委派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外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除依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部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报告。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应当持批准证书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检查。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然失效,并在十日内将失效的批准证书交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注册证书过期需要延期,延期必须在到期日前30天办理。
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不得以机构常驻人员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设置外国企业标志。
第六条常驻代表机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海市公安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和受聘人员应当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代表证书》或《工作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常驻代表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境(因业务需要临时离境的除外),应当向市政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常驻代表证书。
第八条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账户。
第九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到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进出境的生活用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应当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因业务需要安装商用电信设备的,应当向市有关电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不得设置无线电台。
第十二条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租赁房屋,应当委托市外经贸委员会指定的公司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常驻代表机构需要聘用中方职工的,应当委托上海对外服务公司提供和承担聘用工作,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常驻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在中国境内招聘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常驻代表机构及其常驻机构依法给予保护
维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一次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处理,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代表资格、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
第十七条常驻代表机构的任期一次不得超过3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委托本市从事对外经营的企业、公司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延期。延期登记经批准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延长逗留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在批准期限届满前终止经营活动或者撤销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三十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报告。债务、税务等有关事项清理完毕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登记证书。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未完成的业务,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常驻期限和常驻地点,应当委托本市经营外商业务的企业、公司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派驻地点变更时,被派遣人员及其家属应同时向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华侨企业和港澳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8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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