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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09: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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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依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募集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数额如下:《中华人民...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依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募集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数额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公开发行的股份;(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四)公司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合计超过3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净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后)占最近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5)最近一期末没有未披露的损失。
开发信息: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公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未上市、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证券法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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