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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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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登记的劳动合同不一致,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与本地区职工年平均月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的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登记的劳动合同不一致,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与本地区职工年平均月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约地的有关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遵守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的,以约定为准。其中,关于劳动者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劳动保险用品发放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受到上述条款的约束。
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履约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履约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有关标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适用的地方劳动合同的性能不符合用人单位注册地:(1)登记的相关标准应高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性能;(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实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地方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此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年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才符合用人单位的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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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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