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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3: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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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公司注册外包
物流公司通过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将装卸工注册为个体工商企业,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败诉。这是如何,
原告王某
2020年8月19日,王某通过“一直招”软件查找到“张家港州一直招装卸工人”的信息,并于当天到一家在张家港市普洛斯物流园区运营的国企进行面试并通过。
2020年8月20日,王某去某国企上班,从事装卸工作,即从物流车辆上将货物卸下,将需要发出的快递分拣和搬运到相应的物流车辆上。
2020年9月5日、9月23日、10月13日、10月21日,某生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731元、1534元、1950元、4888元,附注为项目服务费。
2020年10月20日,王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并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某国有企业支付8月工资2020元,9月加班工资差额元,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2020元,两倍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工资,10月4日带薪休假的工资2020元,经济补偿金元。
在庭审中,王某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与某国有企业进行确认在劳动关系中,某国企支付高温费差额275元,9月份工资差额35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加入某国有企业,但该国有企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也没有全额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和平台党
2020年7月6日,甲国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甲国Live(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接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快递项目服务及综合物流辅助服务;乙方安排人员在甲方指定地点完成服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并及时发放人员的薪酬等福利待遇。
被告辩称,一间国营公司已与一间直播公司签订外判服务合约,并同意将速递分拣工作外判给一间直播公司,并按月向一间直播公司支付服务费。原告与某直播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原告与某直播公司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由某直播公司向原告发放服务费,原告起诉某国有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对某直播公司辩称:某直播公司接受某国有公司委托,在某国有公司业务覆盖地区提供快递服务、装卸服务。原告与水地(昆山)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地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同意由水地公司代为办理原告个人企业的注册事宜。原告主动通过视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另外,在个体工商企业成立的当天,原告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与某直播公司签订了项目分包协议,并同意由原告独立承担项目完成服务,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争议
某国有公司与王某外包是劳务关系,某活公司与王某是合同关系,它一直以外包为基础一起支付了王某生活公司的外包服务费。提供证据:与某直播公司(上海)的服务外包合同、某直播公司与王某的项目分包协议、向某直播公司付款的记录。
某直播公司声称其与王某是民事合同关系,提供证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数字证书技术报告、个人工商视频注册、个人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分包协议。其中,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根据王某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水务公司办理个人工商注册,签署相关协议,代理发票,保管您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印章等,甲方授权的CA证书在乙方注册申请过程中进行电子签名,授权乙方签名;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昆山玉山镇一八四路一四0号一活商务服务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1846140)注册于2020年8月26日,经营者为王;项目分包协议规定工作室1846140成立后,将独立负责承包一家生活公司的业务。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分包协议中使用的王某签字均为授权未经核实的电子签名。
王某不承认某直播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该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是某国企工作人员在其入驻一周后用其手机操作的,他认为这是在帮助他注册工作所需的平台;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是在办理人员告知其可以注册建立个体工商户时,负责收发的长银砂物流网站,因此录制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视频,不清楚是否设立个体工商户,也没有营业执照。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某国有公司声称与王某存在劳务外包关系,但该公司与某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自愿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某活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国有企业中普遍从事通过装卸作业。
王某根据某国有公司公开招聘信息,到某国有公司从事装卸货工作,该装卸货工作属于某国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王某接受了某国有公司的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王某的劳动报酬经某国有公司批准,某国有公司将工资支付给某活公司,然后某活公司根据某国企批复发给王某的金额,其实质仍是某国企批复王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某国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法院确认王某与某国企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某国有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多月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2倍工资差额元。某国有企业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王某缴纳经济补偿金。经计算,某国有企业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金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与王某有关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和项目分包协议的签字使用的是授权和免予核实的电子印章,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不清楚个人工商企业是否成立,也没有收到营业执照。最终法院判定其为非自愿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工作管理模式和报酬结算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一切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从属。即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三是业务相关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即是用人单位事业的组成部分。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在本案例中,某国有公司和王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在属性上,王某接受国有企业的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其工作过程体现了国有企业为其劳动管理,从事国有企业安排的有偿劳动,双方关系具有属性的特点。
第三,在业务相关性方面,装卸工作是国有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因此,用户在注册灵活就业平台时,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告知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工商税务的意向认证和实名认证需要获得注册用户的知情同意和签字。如果当事人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办理注册认证,就会发生纠纷。
归根到底,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为个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将不被法律认可,最终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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