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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2: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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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果公司没有基本的银行账户,注销比较方便,但是如果有基本的银行账户并且产生了账户,注销需要结算,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建议先尝试取消。另外,如果报警不受理,请让不受理的...
如果公司没有基本的银行账户,注销比较方便,但是如果有基本的银行账户并且产生了账户,注销需要结算,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
建议先尝试取消。另外,如果报警不受理,请让不受理的部门为您出具通知。你,作为一个公民,不能口头把你送走。
上海侵吞注册公司
公司设立变更时,工商登记部门不要求全体股东现场签字,这就给了部分不法分子挪用公款,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机会。
有人可能会奇怪,持有公司股份,不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和分红的权利吗?为什么有人会用别人的名字注册公司呢?事实上,股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股东除享有相关利益外,还需承担实际出资、股东会决议、公司及时清算等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的,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冒名注册公司,大多是为了逃避民事和刑事赔偿责任。
与受害人遭受不利影响的可能性相比,公司经营产生的利益由冒名顶替者控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受害人不知道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受害人被发现是冒名顶替者登记情况后,必须尽快与工商部门、公司、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相关主体变更公司登记。
受害人与有关主体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不作为公司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冒充的存在,即:
1. 受害人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向(未在公司设立、登记、经营材料上签字,未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未批准他人注册为公司股东等)。
2、受害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但不是本人提供的(如身份证遗失,由不法分子代为办理)他窃取身份信息的方式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证明我们做了一些事情,但很难证明我们没有做一些事情。因此,法院在审理冒名股东案件时,如果冒名股东不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没有股东意愿、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提供身份信息等事项,法院可以通过他是否认识受害人和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是否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是否与公司有经济联系等各种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01情况下
情况下没有。:(2019)民国初年上海0120 15910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信息:身份证遗失,公司所有签字部门承担签字风险,法院认定被冒充的事实。
法院的观点:
我们认为认定,上海奉贤市场监督管理留存的绿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上海绿融塑料有限公司会刊、公司章程中的“姚晓波”署名不是姚晓波书写的,而被告在工商档案中留存的姚晓波id是在遗失的,被告公司注册登记时其已换领新身份证,在zax、绿色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姚晓波被授权签署文件或后来批准他人行为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我们有理由相信,虽然姚晓波的股东经工商登记上市,但在本质上,资助姚晓波既不是,绿色公司,参与经营并分享利润和风险的意图,也没有与第三方唐丽娟共同成立绿荣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姚晓波被虚假登记为青融公司股东,因此姚晓波不是青融公司的法定股东。姚晓波要求确认自己不具备青融公司股东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
例2。
情况下没有。:(2019)上海0151号;民国初年246年
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判决信息: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署,公司其他股东认定冒充事实,法院认定。法院的观点:
原告被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基于石林公司提供的肖平方与刘晓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选举刘晓冰为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以及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对此,法院认为,首先,针对股权转让协议,刘晓冰否认其签字的真实性,对已经签署的签字不予认可。而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并不是刘晓冰本人签署的。被告的另一股东肖士成认为自己通过网购获得了原告的身份证。由此可以确认,肖平芳转让刘晓冰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刘晓冰的真实意图,该股权转让协议因缺乏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而无效。其次,关于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由于前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且刘晓冰尚未成为股东,因此,组建新股东会、选举刘晓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也无效。
03情形三
情况下没有。:(2018)民国初年上海0104 15206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判决要旨:公司登记文件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没有成为公司的意图,要求不具备股东资格申诉的法律依据。
法院的观点:
经鉴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的钰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委托书》《上海私钥电子商务营业执照申请》《租赁协议》上的“李铮”签名字样均非李铮本人所写。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齐齐、钰诚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政曾授权他人签署上述文件或后来批准该行为的情况下,上述文件对李政不具有约束力,涉及李政的内容无效。
法院认为,虽然李征在钰诚公司工商登记中被列为股东,但本质上,李征既没有投资设立钰诚公司,也没有参与经营、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也没有与齐齐共同设立钰诚公司欢迎来到钰诚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征被虚假登记为钰诚公司股东,因此李征不是钰诚公司的法定股东。李政要求确认自己不具备钰诚公司股东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支持。
04案例4
病例号:(2019)hu02 minzhong 8650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断信息:不仅可以由工商登记机关的文件不是我的签名即被认定为欺诈股东。
法院的观点:
被上诉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明被上诉人是公司股东,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既然上诉人否认其股东资格,就应充分证明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性条件,即上诉人从未表示过成为股东的意向。现在上诉人仅以其在工商文件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笔迹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上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对此,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信息属于商事登记的范围,如果容易否认已登记股东的身份,将损害登记的公示和信用效果,影响公司登记信息的可信外观,甚至动摇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度的立法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不乏企业登记机构或招商中心代时代注册股东签名的情况,以至于股东成立公司意向的真实性很难直接通过签名的真实性来判断。同时,上诉人自述同九知道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张x以租金为id原件为上诉人取走,但在我们询问租金的具体情况后,上诉人也一无所知,因此在其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支持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支持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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