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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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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其实,业主的问题可以总结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对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对“两虚一逃”(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撤资)的认定,特别是撤资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是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论...
其实,业主的问题可以总结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对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对“两虚一逃”(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撤资)的认定,特别是撤资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是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论证阶段需要厘清的重要问题,可以撰写专门的研究论文。在此,我就自己参与和理解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特别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和“两假一逃”的关系,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委托支付做什么?注册资本认缴制源于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一规定是对丈夫司法实收制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认缴资本制度(注:注册认缴资本制度目前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新的改革趋势,深圳可能是中国第一个实行股份公司设立认购制的城市。最大的变化是,以前注册资本需要真金白银,现在只需要股东口头或书面的投资承诺、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不需要第三方验资或财产转让证明。然而,新《公司法》确立的认购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践。这是因为,一方面新公司法对申购制度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缺乏实务性;另一方面,基于新公司法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仍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申请人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财产转让证明,从本质上讲,这与丈夫公正的有偿制度没有什么不同。由于该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各级工商部门的普遍遵守,使得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规定变得空空如也。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规定》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认购的票据注册资本总额不要求实收资本注册,申请人不要求提交验资文件。至此,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申购制度在深圳真正落地。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提前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公司注册资本是注册资本出资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注册登记制度以认缴经股东(发起人)同意的自主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订阅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指日可待。
其次,注册资本申购制度与“二假一逃”的关系。从表面上看,由实收制改为认购制只需要设立公司,不需要提交验资等证明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考察这一变化背后的立法理念演变,我们会发现,从有偿出资到认购,最根本的变化是从行政控制到股东自治(这也是2004年《公司法》修订时的一贯立法理念)。在实收股金制度下,股东的出资瑕疵和撤资行为不仅面临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可能要承担严格的公共责任,即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司法部门的刑事追究。但认购却相反,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及出资瑕疵、烟雾逃逸出资被置于较为突出的位置,股东是否履行承诺、是否真诚出资、基本自我悔过的民事责任由股东承担,而刑事处罚则应当追究行政监管并退居次要地位,这意味着国家机关对此类事件不再积极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为逃避注册资本实收制而实施的“两虚一逃”行为,大部分基本失去了申购制度下存在的土壤和意义(仅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坦言,作为今年10月24日两个项目联合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处罚的意见》第20条(其中,受金钱财产引诱的女性及其性行为,明知或应知女童被强迫卖淫而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均与强奸有关)嫖宿18岁以下少女的罪行几乎是空谈。申购制度最大限度地压缩了“两虚一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的适用空间,使“两虚一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基本空白。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只是法律逻辑的推脱,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二虚一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有效。此外,订阅制度绝不是“两虚一逃”的鼓励,在任何时代,诚信都是生活和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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