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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3: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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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股东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严格来说,股东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
股东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严格来说,股东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
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要在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应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份,才享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1股以上,严格意义上50以上不含50股;
股东对公司拥有相对控制权。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外,可以决定公司的其他一般事务,因为股东会对一般事项的决议只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大于51,小于67,可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严格来说是50以上50以下;
虽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时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股东大会不能形成三分之二表决权。因此,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意志可能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股份的书面意见,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等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收购时,应当采用要约收购。
“第八十八条”: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并继续购买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的,收购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收购或者与他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豁免其要约的除外。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议)
未履行召集义务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未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在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或减少5及以上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拥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股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可能为自身利益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或他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议)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负责人提起诉讼。公司有关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以上股份的,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未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认缴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有什么注意事项吗?今天有一位客户在网站上咨询订阅系统和实付系统。客户想知道这两种认缴方式的区别,以及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度对企业家有什么好处。好顺佳觉得,既然说了这些,还需要继续谈认购制下的注册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让我们看看下面!
什么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一、认缴制与实缴制的界定(一)公司法于2013年进行了改革。以前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
(2)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
20.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内缴清,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股东注册资本总额的30。
(3)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缴出资额20,必须在剩余两年内缴清,还取消了货币出资不能少于30的规定。关于出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100年也是可以的。
二、认缴制登记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注册资本与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
认缴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随意书写,也不意味着认缴的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只是由原法律规定的两年内足额支付,变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何时支付,可以约定十年、二十年甚至一百年以上。但并不意味着免除其清偿注册资本的责任。
(二)认缴注册资本的补足义务
认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当按照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补足。
3.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企业家有哪些好处?(一)放宽注册资本条件
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成为现实。
(二)简化年检公示
认购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年检不用再跑工商部门,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系统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三)提高工作效率
实现登记申请和年报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公示、网上许可的时代即将到来。
(4
)开放学分制
认缴制的推出,促进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在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公众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之下,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才能实现。
4.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责任越大。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较大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较多,股东以认缴的金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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