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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1: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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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何在上海注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以合伙方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二...
如何在上海注册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以合伙方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
(二)有依法成立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实收货币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名以上股东至五十名以下股东的;
(二)有依法成立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实缴货币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依法有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规定有五人以上的保荐人;
(二)有依法成立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依法有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
(六)由中国保监会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任职资格管理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具备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验;
(2)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保险或相关工作经验。
从事保险代理人或相关工作超过10年者,可放宽学历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运营两个阶段。
1.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编制申请报告;
(二)编制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组织发展思路、最近三年业务发展计划、利润预测等;
(三)制度框架,包括资本、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等;
(4)准备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本人签署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代理保险或者相关工作经验;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2.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决策程序、经营、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审查材料;
(五)员工名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股东单位财务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副本和原始验资凭证;
(八)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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