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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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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4.项目申请报告(附提纲备查,提纲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5.公司章程(需投资人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4.项目申请报告(附提纲备查,提纲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公司章程(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署);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聘书(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有效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聘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本项,并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申请人事先持投资计划、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到环保局审批。但该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公司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定制);
12.企业场地实施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须提供出租人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许可前与行业许可相关的其他相关文件、证明。
1.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应当与申请事项一致;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无需提交决议或者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关于选举、任命、指定、委派或者聘用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正、副本;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206年6月24日,商务部官网公开发布《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金额、方式和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10年,深圳开始尝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2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3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体制、放宽市场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
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出资分别不低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强制资本金。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营各方可以自行决定出资额以及每期出资额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者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最后一期出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终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资金可能会出现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特殊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但《通知》明确,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仍需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借用外债数额、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综合确定注册资本数额,而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性,忽视企业设立的目的、功能和融资方式。
注册外资分支机构材料清单如下:
1.母公司申请注册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
2、母公司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
3.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年检合格的母公司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母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7.母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名称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10.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负责人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1.分公司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出租方公章);
12.母公司上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3.会计上岗证和会计身份证复印件2份、联系方式、一寸照片。
外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行业审批手续。从事食品的,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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