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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1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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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笔者试以此文分析商标延续注册的“门槛”。商标延续注册须附条件一旦普遍承认商标延续注册的正当性,将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认商标延续注册实际是对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使用所创造的商业价值的保护。“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是原则,商誉延续对商标可注册性的影响只能是例外。...
2017年1月18日,北京时代先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出“ cohiba”商标第22669371号(以下简称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丁烷气(用于吸烟),打火石,点烟器汽油箱和其他Class 34商品。经审查,商标局驳回了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争议商标和第52005号“ COHIBA”商标(以下简称为引用商标)构成了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的相似商标。 。原告随后向原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原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拒绝了其复审请求。
2018年8月21日,原告以原贸易审查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了其持有的“高希霸”商标14796304和16975617号(以下称为基本商标注册证书,声称有争议的商标是其基本商标注册的延续,可以与所引用的商标区分开,并应被批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有争议的商标和引用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的相似商标;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本商标“高希霸”在使用后享有很高的声誉,这使其商业声誉可以扩展到有争议的商标,并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指定用于争议商标的用途以及批准用于使用引用商标的商品来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
实际上,在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中,许多商标所有人将要求法院考虑连续商标之间的商誉延续,并以其基本注册商标相对知名为由批准或维护商标。登记。但是,实际上,法院很少承认这一主张。本文试图通过本文来分析商标续展注册的“门槛”。
善意的延续和继承是本质
商标续展注册,也称为商誉续展注册,虽然不是成熟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2014年,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和确认行政案件指南》,规范了商标续展的适用规则。根据试行指南第8条,商标注册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注册商标使用后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知名度,从而引起有关公众在商标注册上申请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果与基本注册商标有关,并且认为使用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来自商标的注册人或与商标有特定联系,则可以在商标上继续使用基本注册商标的商业声誉。稍后申请注册。”
继续商标注册不违背商标专有权独立原则。商标延续的实质是不同商标之间商誉的延续和继承。我国是拥有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专有使用权是根据注册行为产生的。商标注册人拥有自己独立的专有权,可以独占使用已注册的不同商标。因此,商标的专有权不能自然延续或被其他商标继承。但是,商誉与商标的专有权不同,并且由不同商标承载的商誉不是独立的。商誉的产生不需要经过国家专门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它自然而然地形成于商业实体的经济活动中。它是对相关公众对其生产,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综合评估。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基础,商标可以将这种全面的评估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并且是标记商誉的主要工具。对于在同一主题之前和之后申请的两个商标,如果基本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大量的商誉,并且消费者可以将后续商标与基本注册商标相关联,则完全有可能由基本注册商标携带商誉。将转移到后续商标。商标使他们能够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较高的声誉,并客观地与其他商业标志区分开。
续签商标必须附带条件
商标权具有两个基本功能,即专有权和专有权。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和注册的商标以及批准使用的商品,而排除权可以扩展到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承认商标的继续注册等同于在使用基本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边界上打开一个新的“漏洞”。它很可能进入他人的商标专有权范围,不当地抢占他人的市场份额,并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实践中,确实确实存在一些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这些案例将通过续展注册的提议,要求注册商业标准,以便将来对其进行注册。一旦商标注册续签的合法性得到普遍认可,就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作者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商标续展,除非要求续展的当事方可以证明已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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