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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0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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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一定是实际缴纳的金额吗?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不一定是实际数额,但企业注册资本的认缴资本是实施现行新《公司法》的规定,具体来说,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独立约定其...
一、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一定是实际缴纳的金额吗?
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不一定是实际数额,但企业注册资本的认缴资本是实施现行新《公司法》的规定,具体来说,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独立约定其认缴资本、出资额等内容在申请注册登记、初稿和承诺的注册资本数额。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注册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注册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文件。申购注册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 不同的属性
认缴制不需要验资,股东对认缴的资本承担法律责任。在实收制下,验资必须在开户行冻结验资以验资。
2. 不同的含义
申购制方便创业者创业,无需任何投资即可注册公司业务;实收制必须通过验资操作。
3.不同类型
认购公司是指一般公司,不存在重大风险;实缴公司是指物业保安公司。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目前仍有27个部门,暂时不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而是继续实行注册资本缴缴登记制度。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与缴缴的弊端
(1)申购登记的弊端
1、责任制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现在认缴资本,经营不善的话拍拍屁股就走了。承担责任叫空谈
2、包包、骗子公司增多:注册流程简化相对于注册的公司比较多,龙蛇混杂,以前的骗子公司可能拿了假牌照去骗,聪明的人查信息也不会上当。现在骗子注册也是真实公开的师,对于普通人来说,辨别骗子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
(2)有偿注册缺陷
1. 实收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金的运行效率。现实中,由于制度的约束,无形中造成了大量的资金外逃和代理公司虚假出资和虚假登记的情况,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往往比较充裕但公司本身没有资产,一旦发生纠纷,但对于能力限制的债权人权利无力保护。
2. 此时,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制度不仅成为空壳,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手段。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和创业的热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启动了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依法作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时,必须缴纳全额注册资本,这只是中国早期公司法的规定。目前为了刺激经济增长,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难度,也使得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主体也可以通过设立公司来赚取收入。因一直未能成为公司股东。
佛山公司注册资金交纳
目前,我国的“注册资本”注册管理已由“实收注册制”调整为“认缴注册制”,那么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期限呢?答案是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没有期限的承诺。你还困惑吗?,让好顺佳全面为您解答!
第一,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注册资本”的注册管理由“实收注册制”调整为“认缴注册制”,即对注册资本的实收不设时限,不设认缴最低限额,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1)未约定实际付款时间,不代表不能实际付款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产权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约定实际出资的义务。
(二)未支付的期限并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内部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对按期缴纳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外部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问题上的公司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3)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不执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段或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特定的法律文件
新公司法修改后,第26条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其中,出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成立时,股东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也不需要公开分割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些打算成立公司的股东会武断地将这一条款理解为股东注资不需要现金支付,股东减少了现金支付的责任,从而显示公司雄厚的资本,在公司成立时设定了过高的注册资本金额。这种理解和实践显然是不恰当的。
3.如果不实际缴纳出资,就不能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其出资额的比例分红;公司增资时,股东按实际出资额优先认缴出资。”但是,股东不得同意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优先认缴出资。也就是说,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应受实际认购支出一定数额的限制。
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期的变化是为了促进中小公司的发展,使其能够更灵活地配置资源,而不是减少股东的义务。没有最后期限并不意味着没有交付。大家要采取正确的措施,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您仍有疑问,可以联系我们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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