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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1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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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武汉注册公司做生意很好,很多朋友开始注册外资公司。这个注册的外资公司现在该怎么办?好顺佳为大家带来了“外企注册”的相关知识,可能是你所需要的。一、法定代表人外资公司设法定代...
武汉注册公司做生意很好,很多朋友开始注册外资公司。这个注册的外资公司现在该怎么办?好顺佳为大家带来了“外企注册”的相关知识,可能是你所需要的。
一、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外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报名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二、注册资本
注册的外资公司,应当实缴注册资本。
五、公司名称
外资公司注册时,应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核对。
三。经营范围
外资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未来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实行审批制,矿产、零售等部分行业受外资限制,需要中国商务部审批。
四、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须为商业办公地址,须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发票
五、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和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投资公司在审批时,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公司股东
(一)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股东对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八。公司监事
监督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注册外资公司时,需要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1.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
九、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聘用内地居民,也可以委派外籍个人。登记时,董事应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一)外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二、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
十、财务人员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一名财务人员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从业证明复印件和照片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三、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4.项目申请报告(附提纲备查,提纲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公司章程(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署);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聘书(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有效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聘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本项,并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申请人事先持投资计划、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到环保局审批。但该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公司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定制);
12.企业站点实施情况
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人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文件\与先前行业许可证有关的证书。
企业提前终止经营,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
请参阅以下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普通清算)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批准条件:(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或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董事会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并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除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由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普通清算程序自行进行清算,无需审批机关批准。清算结束后,由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并上交批准证书予以注销。)(二)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导致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除合同,提前解散,并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申请批准特别清算: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按照普通清算的规定清算存在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机关、出资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3.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申请;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三、提前解除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
公司章程协议;4.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五、企业对职工劳动关系的说明(包括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的说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七缴纳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8.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九、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0.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复印件)。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正式文件。文件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是否仍然适用。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虽然清算措施不具有法律性质,存在诸多问题,但由于其针对性强,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公司法》中的清算规定没有考虑到外商投资管理中的特殊要求,该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2.法院组织的清算是否是《清算办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补充。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大量外资企业无法按照《办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同时又没有其他替代方式。因此,许多外资公司不能或根本没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外资企业股东在公司无法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时,至少可以借用公司债权人的名义(很多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上是公司债权人),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织清算应当说,人民法院组织的外资企业清算既是对外资企业清算形式的补充,也是外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特别清算是否作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
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应当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由于外资主管部门过于谨慎、行政程序不明确或股东意见不一等原因,很少有外资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可以说成了大摆设。因此,为解决现实中程序上的不合理问题,尽快化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在法院有权组织清算的前提下,申请特别清算不应作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请特别清算和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间,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4.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公司法》与《清算办法》在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诸多方面也存在冲突。因此,是适用清算方式还是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应从尽快化解矛盾、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给予公司或其股东相应的选择权。
5.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是根据什么规则确认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但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什么规则确认,是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同意还是一致同意?对此,《公司法》第十章“公司清算与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应以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三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
《公司法》第43条
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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