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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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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办公场所应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的,应由企业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有使用权的,应提供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转让、借用证明,以及租赁/转让/借用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产证的房...
1.办公场所应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的,应由企业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有使用权的,应提供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转让、借用证明,以及租赁/转让/借用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产证的房屋不得使用。
2.办公(住宅)房产证登记面积(可合计)不小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应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同一楼层;位于不同楼层,楼层之间应相互相邻,且不应超过两层(办公用房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不受楼层条件限制,但必须位于同一栋楼内;办公用房使用独栋办公楼的,不受楼层限制)。
3.办公场所由投标保安公司独立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单位共用。
4.办公区域要明亮、干燥、通风。办公场所要有明显的功能区界限,各办公室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培训教室应为单间,多间不得合并。设备库房应设置设备柜或设备架,设备应分类摆放整齐。
5.办公场所(住所)应提供地理方位图、房屋结构平面图和现场色彩图,并按合理顺序对每张图片作必要的标签和文字说明。
6.野外照片。
武汉注册公司对场地有要求
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条例共14条,规定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义、应当遵循的原则、放宽登记的具体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等内容,条例自209年4月4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据了解,《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7号),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浙江省工商局将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征求意见稿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条例》对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应遵循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登记注册。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正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针对投诉举报的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违法虚假等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具体解读:
-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打造便利化登记制度,大方向是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轮改革“宽进”的目标,《规定》将住所(经营场所)定位于营业执照记载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管辖范围和送达法律文书。改革现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实行自主如实申报。
《条例》对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独立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条例》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规定》明确,工商登记机关在工商登记环节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以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权利
在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用违法建筑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登记和准入制度改革既要顺应社会降低开办企业成本的呼声,也要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因此,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需要登记便利,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合法;应该是开放和管理的。
考虑到我省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条例》授权各地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高登记门槛,增加开办企业成本。地方政府制定细则要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界定部门权责,做到权责对等,在发布的同时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实施一照多址等措施,充分释放站点资源
为降低开办企业成本,除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修改为申报制外,《条例》还采取措施释放现有场地资源,继续实施已取得改革实践成效的“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政策;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管理,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鼓励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合理申报
申请人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和国家安全的要求,违法建筑或者危险房屋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条例》将住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应本着邻里和睦、居民安全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地方细则,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申请登记;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且属于特殊规定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租赁凭证后,方可作为企业住宅(经营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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