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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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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办公室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证书发给;那些有权使用房子应提供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转让和贷款证书,以及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转移/借款人;房屋没有产权证...
1. 办公室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证书发给;那些有权使用房子应提供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转让和贷款证书,以及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转移/借款人;房屋没有产权证书不得使用。
2. 注册区域办公室的房产证(住宅)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室的房间应位于同一层相同的建筑,那些在不同的楼层应该彼此相邻,不能超过两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的办公室米不受楼层限制的条件,但必须位于同一栋建筑内;办公用房采用单栋建筑的办公楼,不受楼层限制)。
3.办公室由保安公司独立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单位共用。
4、办公区应具备光线明亮、通风干燥的条件。办公室的功能区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每个办公室应封闭或半封闭隔离。培训室为单间,不得为多间合并。设备仓库应设置设备柜或设备架,设备分类摆放整齐。
5. 办公室(住所)应提供场地地理方位图、建筑结构图和彩色图,并对每张图片按合理顺序做必要的注释和文字说明。
6. 现场照片。
武汉公司网站注册要求
今天,它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的规定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要求(业务网站)(以下简称本法)经省政府批准,办公厅发布的省级政府最近。该条例共14条,规定了放宽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意义、应遵循的原则、放宽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等。本条例自9月4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参照性实施。
据了解,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2014])制定。 )要求,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浙江省工商局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项目。征求意见稿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条例》对放宽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实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申请制度、实行“一址多登记”和“一址多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手续和登记材料,方便企业登记。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透明度,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根据投诉和举报,企业注册住所(营业场所)与实际问题不符,对非法申报住所(营业场所)或者虚假申报住所(营业场所)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定》作了具体解释:
——实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申请制度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打造便捷的登记制度,大方向是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轮改革“拓宽进展”的目标,规定将住所(营业场所)设置为营业执照上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辖区和送达法律文书。改革现行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办法,采用地址信息“申报制度”,由申请人提交显示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和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的信息申报单,实行独立、真实申报。
本条例对住所(营业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实行登记办法。两家企业地址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要求。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条例》明确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使用违法建筑作为居住(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非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依法接受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公安、涉及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由许可证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放宽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原则
企业登记准入制度改革既要满足降低创业成本的要求,又要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因此,放宽户籍(营业场所)登记要求,既要方便登记,又要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合法,又要公开克制。
考虑到我省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规定》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发布放宽户籍(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营业场所)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加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的附加条件、提高登记门槛、增加开办费用。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时要遵循权责平等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的权责,做到权责平等,注意放松管制期间和之后的监管,确保住所(营业场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实施一站多站等措施,充分释放站点资源
为了降低创业成本,除了改变住所的登记方法(业务网站)申报系统,《条例》还采取多种措施来释放现有网站资源,并继续实施的政策“多个站点的一个站点”和“多个站点的一个网站”,取得了切实的改革成效。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创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低且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其住所(营业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托管,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鼓励企业合法合理申报住所(营业场所)
申请人选择营业所在地(营业地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和国家安全的要求,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不得依法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规定》将户籍登记作为住所(营业场所),申请人应符合邻里和睦、居民安全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和当地放宽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武装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所有并有特殊规定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宅(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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