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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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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武汉注册公司生意很好,也有很多朋友开始注册外资公司,这个外资公司现在应该做什么呢?好顺佳为您带来《外企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其中可能有您需要的。一、法定代表人外国公司设法定代表人,可以...
武汉注册公司生意很好,也有很多朋友开始注册外资公司,这个外资公司现在应该做什么呢?好顺佳为您带来《外企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其中可能有您需要的。
一、法定代表人
外国公司设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登记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注册资本
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按实际出资为准。
公司名称
国外注册公司,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要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核对。
三、业务范围
国外注册公司,业务范围一定要明确,业务范围不能超过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1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实行审批制度。一些行业,如矿业和零售业,被限制为外商投资,需要商务部的审批。
四、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公司商务办公地址,并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发票
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额、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
7公司股东
1. 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
2.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对中国股东有特殊的要求,即中国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8公司监事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或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国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交监事身份证明。
1.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 没有监事会,只有一位监事
9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是内地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个人。登记时,董事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1. 外资公司设立,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2. 如果没有董事会,则需要一名执行董事。
x财务人员
公司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一份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凭证复印件和照片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委托书;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4. 项目申报报告(附提纲,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公司章程(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署);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任命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聘任书(不设董事会的,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函(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方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请携同投资计划、用地或土地使用证、委托书及申请书到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但这并不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均要求完成< >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项目由新公司邀请专业评价公司量身定制);
12. 企业网站实现证书或工厂租赁合同(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 其他与许可证前贸易有关的文件/证书。
企业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申请材料请参考以下内容:
1、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合作方式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第七十二条。
2、审批要求为普通清算:(1)该公司由于严重损失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或遭受等原因继续运营,董事会同意提前终止业务,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一般清算程序组织清算。(注: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应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审批机关批准。清算后,由税务机关和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书,并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除合同,提前解散合营企业,并按一般清算程序组织清算。申请批准特别清算:根据一般清算规定、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机关的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清算存在严重障碍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1. 二、申请提前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五)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五)企业对员工劳动关系的说明(包括对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始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复印件)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均为正式文件,但影印件除外。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仍适用。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法律对外商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清算措施在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有许多问题,它是具有高度针对性的和一直在清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公司清算法律的规定不考虑外国投资管理的特殊要求。因此,该方法的一些重要元素将在一段时间内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不变。
2. 关于法院组织清算是否为《清算办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补充。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大量外资企业在清算办法中根本无法遵循普通或特殊的清算程序,但同时又没有其他选择。结果,许多外国公司无法或根本没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外资企业的股东至少可以借用公司债权人的名称(在很多情况下,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程序或者特别清算程序的,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也是公司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织清算。应该说,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不仅是清算形式的补充,也是外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特别清算是否为人民法院组织申请清算的前置程序。
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的,应当按照特别程序进行清算。但由于国外有关部门过于谨慎,行政程序不清或公司股东意见不一等诸多原因,很少有外资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成了一种浮夸。因此,为了解决现实中不合理的程序问题,尽快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在法院有权组织清算的前提下,申请特别清算不应作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当事人至少有权在申请特别清算和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间作出选择。
4. 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公司法》与《清算办法》在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冲突。因此,无论是适用《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尽快解决冲突、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也应该给予公司或股东相应的选择权。
5. 清算计划和清算报告的确认规则是什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应当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确认。但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应根据什么规则进行确认,是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还是一致同意?对此,《公司法》第10章“公司清算与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相信确认清算计划和清算报告的股东会议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的三个法律和章程。
《公司法》第43条该条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方可通过。
外国公司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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