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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YLDR-2015-01004岳政办发〔2015〕8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
YLDR-2015-01004
岳政办发〔2015〕8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12日
长沙市岳麓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设立的从事托管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集群企业的住所是其总部所在地,其职能是确定集群企业的司法行政管辖权和送达法律文书的地点。
第六条托管机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为集群企业提供住宅托管服务。
集群企业应当委托代管机构代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群企业的住所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集群企业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住所托管协议,规定托管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以邮递、快递或其他方式从集群企业注册地送达集群企业的公务信函、信件、邮件等物品,自托管公司代理人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托管机构代表托管机构签署并收到法律文件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规定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二章托管机构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住宅托管服务:
(一)在岳麓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行业满一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项设立好顺佳、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或新孵化器;
(四)大学生创业园、商业楼宇服务机构或其他具有托管能力的企业;
(五)有提供托管服务能力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产权或者使用权二年以上的;
(二)有健全的组织结构,足以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有适合住所托管服务的人员、工作制度和工作条件;
(四)没有不适合居住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九条从事住宅托管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集群企业的住宅托管服务业务范围,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登记成立或变更:
(一)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商务秘书姓名、联系方式的申报表;
(三)由企业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遵守本办法和行业规则;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其他从事居住托管业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
(一)托管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二)托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从事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批准文件;
(三)填写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商务秘书姓名和联系方式的申请表;
(四)托管机构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遵守本办法和行业规则;
(五)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托管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声明书、承诺书的形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商务秘书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声明。并在30日内通知提供托管服务的集群企业。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集群企业办理变更住所登记,并将集群企业的住所变更为托管机构变更的住所。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企业尚未改变新住所尽快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继续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尚未改变新住所在原来的住所。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终止托管业务的,应当依法终止与集群企业的托管合同,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迁址登记。
第三章集群企业的登记
第十三条集群企业应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居住托管凭证办理登记,作为居住使用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上“集群登记”。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自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托管关系的,应当自托管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终止托管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下列企业不得申请集群企业登记:
(一)登记事项涉及国务院保留的工商登记预先核准事项
列入《事项目录》的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从事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行业的企业。
第四章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的义务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服务,并定期与集群企业进行沟通。负责联系行政监察部门,配合行政监察部门开展对集群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文件应包括集群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地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与集群企业的沟通记录,法律文件的传递等。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和披露机制。托管机构每半年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报送集群企业基本情况。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迁出或者失去联系的,应当自集群企业迁出或者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迁出相关信息反馈至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保密制度。托管机构除按要求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不得擅自披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集群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配合、协助托管机构履行托管职责。集群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虚报资料骗取登记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外,可以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对其进行信用管理,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托管机构是否遵守本办法规定和履行托管义务,并可以视情况限制、暂停或者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群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集群企业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并依法予以处罚。集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鼓励托管机构建立集群登记行业协会,制定集群登记托管服务行业标准和集群企业托管业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章附有第6条和第8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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